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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广元市中区民政局违规收费错在哪里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8月22日08:06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究竟广元市市中区民政局的这项收费行为是否违规,记者走访了省物价局和电话采访了广元市市中区物价局。批示绝对无效省物价局有关负责同志认为,虽然广元市市中区民政局给广元市市中区物价局打了《关于办理收费临时许可证的报告》,区物价局也在这个报告上作了批示,但这决不能成为收费的依据,因为这绝对是一个无效文件。任何收费项目都必须要有正式的批文,不能随便在《报告》上签字盖章就算数。收据存在问题据省物价局的同志讲,就这张收据而言,存在两个问题:一、怎么构成这200元钱费用不清楚,因为培训费只能
按时收取;资料费不准盈利,按实收取;至于调查费,就有问题了,因为没有这个收费项目,也就无从谈收费标准。二、培训费应该用由省财政厅签章的“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而不应该使用这种“四川省非经营性结算统一收据”。收费必须亮证省物价局的同志介绍,任何单位和部门的任何收费项目都应该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凭《收费许可证》到财政部门购买专用的收据,同时要做到亮证收费。所有的《收费许可证》都是有时间限度的,收费项目和金额必须与《收费许可证》上所批准的一致,否则都属无证收费。已发清退通知广元市市中区物价局李局长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在2000 年8月,广元市市中区民政局确实是给区物价局打了一个《关于办理收费临时许可证的报告》,但是因为根本就没有这一收费项目,因此区物价局没有办《临时收费许可证》。由于当时区物价局的一位同志对政策把握不准,就在那份《报告》上签了“同意向被调查单位收取培训、资料费200元”,并加盖了“广元市市中区物价局”的章。目前区物价局正在查处这件事。据李局长介绍,此事见报后,立即引起了区委、区人民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因为该项收费属于违规收费,区物价局已于8月16日向区民政局下达了清退通知,要求区民政局坚决停止该项收费并坚决清退。

  省民政厅:“低保”工作经费应由各级财政承担

  8月19日,省民政厅副厅长三郎木滚表示:“《四川日报》的批评没有错,我们决不护短,广元市中区民政局的做法是完全错误的。我们在工作中必须依法办事,‘低保’是党和政府为民办的好事,好事一定要办好。”就广元市中区民政局收取200元费用一事,三郎木滚副厅长说:这个收费没有依据。“低保”是政府行为,“低保”的工作经费应该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由地方财政安排,决不应该转嫁给单位和个人,广元市中区民政局的这种做法是没有法律和政策依据的。同时,三郎木滚副厅长还介绍说,按照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低保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是一项新的工作,它的工作量很大,我省的“低保”工作自1999 年7月提前5个月完成国务院下达的低保建制到现在,工作还在不断地完善和规范当中,“低保”人数也从1999 年9月份的29万人增加到去年底的101.3 万人,到今年6月底,已达到125.78 万人。因为“低保”工作实行动态管理,核实“低保”对象收入的工作量大、难度大,这又是一个非常敏感的工作,涉及到群众的基本生活,要求该项工作必须规范、准确,要做到公正、公开、公平。政府对这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比较高,对“低保”对象的申请、申报、审核、复核、批准整个程序都有严格规定,手续必须完善。而相应的“低保”工作经费,在全省各地都普遍存在严重不足的问题。因此,要求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按需要由同级财政拨出专门的工作经费以保证这项工作的正常进行。决不能够为了减轻财政的压力,把责任转嫁给单位和个人。广元市市中区民政局的做法是不妥的,这种收费的方式会引起一些混乱,影响落实治理“三乱”的措施,必须立即整改。最后,三郎木滚副厅长表示,为确保全省低保工作的规范管理,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欢迎全省各新闻媒体监督。

  "红头文件"喊冤

  8月12日,广元市中区民政局用"红头文件"(广中区民函[2002 ]6号)致函《四川日报》编辑部,称8月7日本报第6版李传君采写的《职工办低保单位要交费--省民政厅:此举违规》的报道严重失实。函中说:一、收费有依据。广元市市中区民政局认为此项工作面宽、量大、情况复杂,该局人员少,财政未解决工作经费,就在2000 年10月8日,该局以召开会议、印文件、表册、宣传资料等理由向每个被调查单位收取200元。2000 年10月18日,区物价局批准了该局的报告,当年只收了部分企业,今年兑现时才向未交的企业补收。二、物价部门的答复不是事实。此项收费手续的办理,2000 年10月18日,市中区物价局在区民政局打的《关于办理收费临时许可证的报告》上是有批复的,盖了"广元市市中区物价局"的大红公章应该有效,任何时刻都应该认账。三、报纸的报道极不严肃。认为记者胡言乱语,是极不负责任的。该公函还强调"此失实报道,严重损害了该局的形象,挫伤了从事低保工作干部的积极性,干扰了我局的工作,对我局造成极坏影响和重大损失,要求贵报和撰稿人李传君必须登报赔情道歉和负经济赔偿责任。"收到此公函后,8月20日记者电话采访了广元市市中区民政局长王德友。王局长说,此项收费只向单位和企业收取,并没有向社区收取,其实交这笔钱大多数企业都没有意见,只有极个别的有意见。因为这是2000 年就该收的款,不是新立的收费项目,也不是新定的收费标准,就没有在物价部门去办手续,确实没有《收费许可证》。至于收费的收据,王局长说,不是专门为这个项目去财政买的,民政局有其它的收费项目,所以就用了其他的收据。

  区政府:退还收费通报批评

  8月20日,广元市中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谢中林给记者介绍了有关情况。谢副主任讲,区民政局的事见报后,区政府很重视,收费的过程是民政部门当时给物价部门申请过的,由原区物价局长签意见并加盖公章,但没有办《收费许可证》。据谢副主任介绍,在8月19日的区长办公会上专门讨论此事并做出了三条处理意见:一、对民政部门收取的这200元钱,要求如数退还;二、"低保"工作没有工作经费的问题,由区财政列支;三、鉴于物价部门在没有收费依据的情况下,违规审批,民政部门在没有办理《收费许可证》就违规收费的情况,区政府对这两个单位的违规行为在全区通报批评,要求所有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行政,按程序办事。为了更详细地了解广元市市中区对这事的处理意见,记者于昨(21)日上午打电话找到了谢副主任,想请他帮忙联系区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有关领导。但谢副主任说,领导都出去了,要当面向领导汇报记者要求采访的事,不能在电话里对领导讲,叫记者等回话。因此,在记者发稿时也没有采访到该区政府的区长或副区长。本组稿件由本报记者袁敏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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