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犯罪事实 |
判处结果 |
黄明宏等6人故意杀人、绑架、敲诈勒索、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妨害公务案 |
近年来大肆进行有组织、有预谋的杀人、抢劫、绑架、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先后制造了佛山“12·13”枪杀案、潮州大道“8·30”枪杀案等一系列恶性案件,致多人死亡或受伤,勒索钱财数百万元。 |
黄明宏、邱经荣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唐忠等15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抢劫、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故意毁坏财物案 |
唐忠强占罗定市新车站洗车场为窝点,网罗无业人员,形成相对固定成员近30人的犯罪集团,在罗定市内多次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进行抢劫、聚众滋事、故意伤害、索取非法债务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
主犯唐忠、唐志鳌、梁军各有期徒刑20年,其他12人1至19年有期徒刑。 |
崔均国等12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购买和持有枪支弹药、绑架案 |
崔均国组织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在高州市称霸一方,肆意进行行凶杀人、伤害、绑架、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先后致1人死亡,3人重伤,13人轻伤。 |
一审判决崔均国、莫骑俊、裴万雄死刑;杨海死缓,均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他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及罚金共40万元。 |
钟文星等20人抢劫、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绑架、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敲诈勒索、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赌博、故意伤害案 |
钟文星以其在普宁市流沙镇参股经营的“金园酒家”为据点,采用结拜兄弟等形式,纠合许雁冰、黄卫民等几十人,结成“阿星帮”、“星兄帮”等带黑社会性质组织,插手经济纠纷,随意殴打他人,实施抢劫、绑架等犯罪活动,为害一方。 |
一审判决钟文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余19名被告人15年以下有期徒刑。 |
焕生等13人故意杀人、敲诈勒索、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妨害公务、赌博案 |
蔡焕生原为以黄明宏为首的带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骨干成员,后逐渐成为该团伙的首要分子。该团伙采用故意杀人、敲诈勒索等手段,在潮州市欺压群众,无恶不作,仅故意杀人就4次,致死3人,致重伤1人。 |
一审判决蔡焕生、陈平、余锐杰、蔡绍武、吴维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余8人被判处9年以下有期徒刑。 |
陈作隆等领导、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绑架、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赌博、脱逃案 |
陈作隆原为郑煌黑社会性质组织骨干成员,后纠合郑煌集团的其他骨干成员统归自己领导,并发展多人,形成了以陈作隆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组织人员众多,结构严密,以潮州市区为势力范围,有组织地实施故意杀人、绑架、敲诈勒索、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经济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 |
一审判处陈作隆、蔡方淳、谢伟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周广龙等2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强迫交易、故意伤害、敲诈勒索、非法买卖枪支、弹药、行贿案 |
以周广龙为首组织、领导,张春秋等为骨干策划、实施组织,柳述清等人参加的带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团伙,在广州火车站组织他人强行拉客乘车,从中牟利,并以强迫手段独占东广场拉客市场;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多次向在火车站周围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强行收取保护费,策划、指挥成员殴打拒交保护费的单位员工和个人,还拉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寻求非法保护。 |
一审判决周广龙、柳述清、邹立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余21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