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被体罚学校要负责《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下月实施,校外事故学校无过可不负责
本报综合报道教育部昨天出台《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作出
了具体规范。该《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据了解,新出台的《办法》是建国以来第一个系统全面的条例,对于
事故与责任、事故处理程序、 事故损害的赔偿、事故责任者的处理等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办法》规定:学校的校舍、场地、
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办法》还规定,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校外活动,没有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没有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
的安全措施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办法》要求学校
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办法》又具体规定了六种情形下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如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
的,学校无法律责任:(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
害造成的;(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在以下四种情形下发生的事故
,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
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
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