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8月21日讯(本报记者)为认真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和河北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的意见》,今天,省委转变作风办公室、省政府纠风办、省教育厅联合发出公告,要求各中小学校认真进行自查自纠,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有针对性地治理中小学乱收费问题。
公告指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收费,要严格按照省政府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凡 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要坚决取消;实行“一费制”的贫困县,除按国家或省定标准收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学校经费不足部分应由财政部门给予补助。不准以“建校费”、“教育基金”、偿还“普九”达标欠款等名义,向学生收费;不准通过学生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各种名目的集资费。地方各级政府和部门不准违反规定向中小学校乱集资、乱摊派和搭车收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的初中和小学,要继续坚持就近入学的原则,不准招收“择校生”,严禁把捐资助学同录取学生挂钩。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校要按照有关规定,接受符合条件的借读生。借读生缴纳借读费后,不再缴纳学杂费。
公告要求,学校不准代办或向学生推销保险;不准强行向学生征订报纸杂志等;不准强行收费为学生统一着装;不准以“勤工俭学”的名义向学生摊派钱物;不准利用假期进行补课,尤其是有偿补课。除经省教育厅批准推荐使用的中小学教学用书外,不得违反规定擅自组织编写各类复习资料并强迫学生统一购买;学校代收的课本、作业本费和体检、防疫费以及与校外教育有关的影片费,必须按照“多退少补,不得盈利,及时结算”的规定执行。要严格执行“三限”政策,进一步规范非义务教育阶段高中的收费行为。非义务教育阶段的高中招收“择校生”,继续坚持“三限”政策,即:限分数(不准违反规定录取低于最低录取分数线的新生)、限人数(择校生数量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限钱数(择校生缴费标准,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经财政物价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学校不得擅自提高标准),不准挤压计划内的招生指标,不准再收取赞助费或建校费等。民办学校收费按生均培养成本确定收费标准,报办学审批部及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公告中还公布了3部公开电话:0311—7906743(省委转变作风办公室)、0311—7903357(省政府纠风办公室)、0311—7086281(省教育厅),以便于社会各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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