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前程”共有商标权一案的原被告双方,继日前签下《民事调解书》之后,20日下午,又在合议庭的主持下签下《商标共有权协议》、《商标许可使用协议》。至此,无锡中院受理的全国首例共有商标权案,终于调解结案。
原告徐新华、徐民华、徐平与被告徐衡系兄弟四人。1997年8月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无锡市郊区南站前程装潢部取得了“前程”商标的注册证。1999年2月无锡市徐衡地板厂成立 ,“前程”商标随即转让到徐衡地板厂名下。1998年前程地板厂成立,其股东为徐新华、徐民华、徐平、徐波(徐新华之子)。徐衡地板厂于2001年3月向前程地板厂发函,明确在2001年8月后不得以任何名义、方式在任何地区销售“前程”牌地板,遂引起本案诉讼。原告方徐家三兄弟认为,在“前程”商标注册时,四兄弟曾协议明确“前程”牌文字及图案商标永远属于四兄弟所有,同时允许四人子女使用。因当时商标法未规定可以由自然人共有商标专用权,故以南站前程装潢部的名义领取的商标注册证。现新商标法已明确自然人可以共有商标专用权,故原告要求重新确认商标权共有。
由于该案涉及到一些值得探讨的法律问题,引起了法律界及社会的广泛关注,中央电视台曾作专题报道。
日前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并已生效的调解内容有:徐衡地板厂应会同徐新华、徐民华、徐平、徐衡到国家商标局办理“前程”商标变更手续;办理手续后四人共同共有“前程”商标专用权;四共有人一致同意该“前程”商标无偿无限期许可由无锡市锦绣前程木业有限公司、无锡南站木材公司、无锡市徐家木业有限公司、徐衡地板厂使用等。四兄弟表示要共同维护好“前程”商标,进一步依法规范经营,为社会提供更好的服务。(庄亦正 越建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