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实施的新规定源自广东政协委员的提案,自此打破由家属签字的传统惯例
本报讯记者廖怀凌报道:动手术必须病人本人签字!9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正式实施后,病人手术前由家属
签字的传统做法将被打破。
国家卫生部和中医药管理局新发布的配套文件《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明确,必需 取得患者的书面同意,才可以进行
医疗活动(包括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只有在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由其法定代理人
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
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该规定源自广东政协委员在今年3月“两会”期间的提案。当时全国政协委员、广东省卫生厅副厅长王智琼作为第一
提案人,联合了北京、上海、河南、山西、四川、新疆、辽宁等地12名政协委员上交《关于手术前应由病人本人签字的建议
》,提出应遵循国际惯例和病人本人的合法权益,手术前由病人本人签名。
王智琼今天接受记者采访指出,我国医疗界素有“保护性医疗”的行规,有时为了需要,医生和家属一起隐瞒病人的
真实病情。医生这样做,是针对一些情绪容易波动、心理承受能力较低的病人,他们往往知道自己得了重病或者不治之症后,
极度悲观甚至产生自杀的念头,不利于治疗和康复。
因此,病人在手术前由家属签字的传统做法沿袭多年,但由此引起的医疗纠纷并不少见。
王智琼认为,病人应当享有生命权和健康权,对自己的疾病应该采取怎样的治疗措施,病人自己最有“话事权”。至
于病人的知情权和“保护性医疗”之间产生的矛盾,王智琼建议医务人员在手术前要和病人、家属一起谈,详细、耐心、通俗
易懂地帮助病人了解手术的过程、风险、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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