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广州专讯28周岁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如果符合生育二胎的条件,不再受4年生育间隔期的限制,可以随时申
请生二胎;村民委员会改建制为居民委员会,原村委会登记户口的已婚育龄夫妻,已生一个女孩的,从村委会改为居委会之日
起,4年内可按间隔期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这些崭新的计生政策出现在昨天刚刚通过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
归纳起来,这次修改的内容主要有8个方面。
年满28岁生二胎
不再受时限
新条例给出了6种可以生二胎情况。第一,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子女患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
正常劳动力的;第二,再婚夫妻,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或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离
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第三,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
又怀孕的;第四,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第五,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
该项工作的;第六,夫妻双方均属村民委员会登记户口的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
符合这6个条件的,间隔期应当在4年以内。据介绍,改革开放20多年来,育龄人群的婚育观念和就业观念发生了
深刻的变化,晚婚人数大量增加,广东沿袭了20多年的一刀切的4年生育间隔规定,越来越显示出不合理性和不科学性,也
不符合优生优育的原则。
为此,新条例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不受生育间隔规定限制增加了两种情况:一是28周岁以上的已婚育龄
妇女;二是经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批准再生育的夫妻。
未经批准引产
不再安排生育
广东省计委主任时述花在修改说明中指出,出生性别比例失调是广东当前的一个突出问题,据“五普”统计,广东出
生性别比在全国排倒数第二,仅次于海南。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很复杂,但利用现代医学技术如B超等进行性别鉴定、采取选
择性人工终止妊娠是其中的重要原因。
国家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人工终止妊娠,并规定了处罚条款。新条
例除了重申国家法律规定以外,还明确规定:“经批准生育,怀孕后无特殊情况未经县或者不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部门批准,
擅自引产的,不再安排生育。”条例还规定:“对无特殊情况要求实行引产手术的,施术单位必须查验其县或者不设区的市级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方可终止妊娠。”修改说明认为,这个措施既能为国际社会接受,在实践中也是可行的。
只生一子女
退休时奖励更多
随着工资制度的改革,由所在单位发放工资的做法,逐步向领取社会保障金、养老保险金制度过渡。现在的计生条例
规定,终身只生一个子女的职工,退休时加发5%的退休金,已不适应现行的工资发放体制。
为此,新条例规定:“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没有生育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职工,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县市、区
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因独生子女死亡造成无子女的职工,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县市、区上年
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100%给予一次性补助。”对于条例修订前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可以按原办法继续执行。
对高收入者加征
社会抚养费
新条例规定,行政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奖励金,按单位所在地县市、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计算。原规定
按单位职工年标准工资总额的5%计算明显偏低,达不到奖励的目的。因此,根据调研的结果,各地认为提高到上年职工年平
均工资的5%的幅度比较合适。
新条例增加了对高收入者的征收措施,城镇超生者,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年人均收入者,对超过部分还应当按
照1倍以上2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对农村居民违法超生者,本人上年纯收入高于当地上年人均收入者,对超过部分还应当
按照1倍以上2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另外,新条例加重了对重婚生育和姘居生育的处罚,征收6倍以上9倍以下的社会抚
养费。
《信息时报》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