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辱】
何女士现年30岁,1997年应聘到武汉市某学校当英语老师,与教研室副主任盛某在同一间办公室。2000年
,由于评职称,相互探讨经验时,盛某不知是有意还是无意地对她说:“我们很谈得来。”在以后的日子里,盛某经常在同事
面前开玩笑称何女士是他老婆。何很反感,但认为是玩笑,也不好说。
去年,学校职工外出春游,何女士和一名女同事住在一个房间。晚上,盛某说要和何女士谈工作,待女同事出去后,
他突然将门反锁,对何女士轻薄,何大声喊叫,他只得罢手。
回家后,何十分害怕,只敢对丈夫提出想换工作。这以后,盛某的骚扰越来越大胆,有时当着同事的面也动手动脚,
嘴里还念念有词:“摸摸你的手好温柔,摸摸你的腰好风骚。”何非常难受,却不好得罪他。情况发展得越来越不妙,有一天
,何一个人在办公室午休,突然感到腿上坐了一个人,何吓了一跳,发觉又是盛某,大为愤怒,但盛某却嬉皮笑脸。
【起诉】
何女士说,很长一段时间里,很多同事都以为他们关系暧昧,她碍于面子没有发作,而盛某的举止却越来越过分。
去年底,备感身心疲惫的何女士将这一切告诉了丈夫。丈夫找盛某谈了一次,盛某写下了一份和何女士是“正常的同
事关系”的保证书。对此并不满意的何女士和丈夫又于今年初向学校作了反映。
校方在和双方谈话了解情况后,责成盛某在本教研室和党支部大会上作公开检查,并同意其辞去教研室副主任职务。
该校今年4月8日发出的文件称:盛某“未注重对教师行为规范的约束,在与本教研室个别教师交往过程中言谈举止过于随便
,由玩笑失当发展到行为举止失当,有损教师职业形象,在校内造成了不良影响”。
对于这样的处理结果,何女士仍然不满意。在向律师咨询后,7月4日上午,她向江汉区法院递交了诉状。
【说法】
针对何女士的起诉,各方反应不一。
何女士所在学校的有关负责人说,此事只是涉及私人之间的官司,校方不便作任何评论,校方作出的处理应该是公正
的。
盛某表示,他已咨询过律师,随时准备应诉。他还说,他是一名共产党员,组织上对此事已经有了处理,何女士的起
诉是一种敲诈。
何女士的委托代理人张绍明律师说:我们对案件是否胜诉不甚计较,甚至已做好了败诉的准备。但这对维护妇女权益
和倡导法制有益无害。张律师也说到了他的“棘手”之处——取证难。他说,有些过分行为发生时往往只有二人在场,调查取
证较为困难,没有更多的旁证。
“我国法律关于性骚扰问题是个空白,它是目前法律的盲区。”武汉大学法学院教师柳正权谈道,“性骚扰”一词20
世纪90年代才进入中国,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已经立法,明确性骚扰是一种犯罪行为,但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这一问题的法
律规范,但不管怎样,此案的出现表明个人权利的觉醒和伸张在我国越来越受到重视。
武汉多位法律界人士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男女之间的接触与交往越来越多,“性骚扰”一词出现的频率也会越来
越高。无论此案事实最后如何认定,都会对今后的司法实践,乃至完善立法提供有益的探索和借鉴。
“现在,我寻求法律的说法,不管胜败,都有一种轻松和解脱。”何女士自己则如是说。
【链接】
1999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陈癸尊等3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性骚扰
法》的议案进行了答复:鉴于目前在这方面的司法实践还不是太多,还需要有一个积累经验的过程,等条件成熟之后再立法。
2001年7月,西安市30岁的国企职员童女士向法院提出起诉,指控上司对她进行了性骚扰。这是我国首例进入
法律程序的性骚扰案。经过近两个月的审理,法院认为原告没有出示足够的证据证明性骚扰事实存在,对起诉予以驳回。
楚天都市报记者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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