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西安7月4日电(记者王世焕)挪用公款8500多万元的彩虹集团公司原总裁、原董事长、彩虹彩色显像
管总厂原厂长吴维仁,昨天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7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
元。
今年53岁的吴维仁于1998年8月开始主持彩虹集团公司工作,不久就被国务院稽查特派员发现可疑账目。2001
年4月29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依法逮捕。
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2月,吴维仁与彩虹集团公司驻澳门三友公司经理甄宜众预谋,将彩虹集团下属的彩虹电
子进出口公司1095万元公款借给甄宜众个人使用。同年10月,甄宜众的公司归还彩虹集团本息1121万多元。1997
年3月,吴维仁与苏州彩虹电气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明哲预谋,彩虹集团将450万元人民币汇入苏州电气有限公司账户给刘个
人炒股。同年10月30日刘明哲将300万元归还彩虹集团。
1997年夏季,吴维仁与上海华宸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经理徐伟宇多次预谋,由吴提供资金二人合伙炒股,所获利润
三七分成。后来,吴安排其妻虞梅兰前往上海以其妻妹严窈兰名义开立股东账户,并于同年9月将彩虹集团2000万元汇往
严窈兰账户进行炒股。同年10月、11月,吴分两次从彩虹集团结算中心拿走面额为5186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给西
安华金科技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友和。张友和将其中三张汇票贴现,并向上海华宸公司汇款3463万元,其余3张汇票用
作质押进行经营。为感谢张友和,吴直接给张友和的西安华金公司办理了两份代垫付证明,共代垫资金4000万元。吴维仁
3次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850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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