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周岁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如果符合生育二胎的条件,不再受4年生育间隔期的限制,可以随时申请生二胎;村民委员会改建制为居民委员会,原村委会登记户口的已婚育龄夫妻,已生一个女孩的,从村委会改为居委会之日起,4年内可按间隔期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这些崭新的计生政策出现在昨天(8月22日)刚刚通过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归纳起来,这次修改的内容主要有8个方面。
年满28岁生二胎不再受时限
新条例给出了6种可以生二胎情况。第一,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子女患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第二,再婚夫妻,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或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第三,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第四,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第五,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的;第六,夫妻双方均属村民委员会登记户口的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
符合这6个条件的,间隔期应当在4年以内。据介绍,改革开放20多年来,育龄人群的婚育观念和就业观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晚婚人数大量增加,广东沿袭了20多年的一刀切的4年生育间隔规定,越来越显示出不合理性和不科学性,也不符合优生优育的原则。
为此,新条例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不受生育间隔规定限制增加了两种情况:一是28周岁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二是经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批准再生育的夫妻。
未经批准引产不再安排生育
广东省计委主任时述花在修改说明中指出,出生性别比例失调是广东当前的一个突出问题,据“五普”统计,广东出生性别比在全国排倒数第二,仅次于海南。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很复杂,但利用现代医学技术如B超等进行性别鉴定、采取选择性人工终止妊娠是其中的重要原因。
国家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人工终止妊娠,并规定了处罚条款。新条例除了重申国家法律规定以外,还明确规定:“经批准生育,怀孕后无特殊情况未经县或者不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部门批准,擅自引产的,不再安排生育。”条例还规定:“对无特殊情况要求实行引产手术的,施术单位必须查验其县或者不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方可终止妊娠。”修改说明认为,这个措施既能为国际社会接受,在实践中也是可行的。
只生一子女退休时奖励更多
随着工资制度的改革,由所在单位发放工资的做法,逐步向领取社会保障金、养老保险金制度过渡。现在的计生条例规定,终身只生一个子女的职工,退休时加发5%的退休金,已不适应现行的工资发放体制。
为此,新条例规定:“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没有生育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职工,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县市、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因独生子女死亡造成无子女的职工,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县市、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100%给予一次性补助。”对于条例修订前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可以按原办法继续执行。
对高收入者加征社会抚养费
新条例规定,行政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奖励金,按单位所在地县市、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计算。原规定按单位职工年标准工资总额的5%计算明显偏低,达不到奖励的目的。因此,根据调研的结果,各地认为提高到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的幅度比较合适。
新条例增加了对高收入者的征收措施,城镇超生者,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年人均收入者,对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1倍以上2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对农村居民违法超生者,本人上年纯收入高于当地上年人均收入者,对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1倍以上2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另外,新条例加重了对重婚生育和姘居生育的处罚,征收6倍以上9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广东姘居生育者将受重罚
最高缴九倍社会抚养费
晨报广州专讯广东省计生委主任时述花日前向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介绍《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的修改情况时指出,该次修改着重加重了对违法生育、违法行为的处理和处罚力度,如对重婚姘居生育者加重处罚,要在有关规定的基数上征收最高达九倍的社会抚养费。
《条例修正案草案》中根据国务院即将颁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违法超生者分别作出规定。据时述花介绍,由于过去高收入者凭借其经济实力超生,过去的条例中对其征收的社会抚养费较少,以致在社会上产生了负面影响。因此《条例修正案草案》第四十八条增加了针对高收入者的征收措施:城镇超生者,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对农村居民违法超生者,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乡镇上年人均纯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对于重婚生育和姘居生育则加重处罚,在原有规定的有关基数的基础上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此外,《条例修正案草案》中还对用现代医学技术进行胎儿性别鉴定、采取选择性人工终止妊娠等行为规定了处罚。明确规定了经批准生育,怀孕后无特殊情况未经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引产的,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者按超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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