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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谁来监护?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8月23日10:58 南方都市报

  文文的父母还沉浸在爱子自杀的悲伤中,他们拿着文文的学生证,希望讨个说法。

  学生在校谁来监护?有关人士指出《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有值得商榷之处

  -新闻追踪

  本报讯教育部出台的即将于9月1日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明确界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邬耀广认为父母把孩子送到学校,就难以对孩子实施监护,因此怎样避免学校成为监护真 空须引起各方注意。华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副院长胡劲松博士则指出,《办法》明确了学校与学生不是监护者与被监护者 的关系,学校不是无限责任公司。

  学校成为监护真空?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邬耀广接受采访时表达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办法》的出台有积极意义,有利于 规范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由于有关事故责任有章可循,所以学校在开展有益于学生身心的教学活动时也不用缩手缩脚了。同时 ,他还指出,《办法》某些条文值得商榷。《办法》明确界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这就是说,即使是发生 在校园内的伤害案件,学校也不必承担无过错责任。邬耀广表示,虽然法律规定父母是监护人,但父母把孩子送到学校,就难 以对孩子实施监护,特别是寄宿学校,此时监护权实质上已转移到学校。若依据《办法》,那么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未成年 人在校内发生意外,处理起来容易产生争议。

  放学了老师就没责任?

  《办法》明确规定学校负责的其中一种情形是,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 ,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邬耀广表示,若依据《办法》,就成了上学管,放学就 不管,假若学生校外发生意外,老师袖手旁观,也只是道义上的责任,而不是法律上的责任。他认为,《办法》只从学校管理 的角度来考虑,更多地维护了学校利益。

  学校不是无限责任公司

  华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副院长胡劲松博士指出,此《办法》最根本的是从立法角度重新确认了学校与学生之间的 法律关系,即改变了以往家长、社会对学校责任无限扩大的错误认识。他指出,家长与学生之间是监护者与被监护者的关系, 小孩出了事,家长在任何时候都要无条件地承担错误,以前很多家长也是这样要求学校,一旦出了什么事情就状告学校。依照 新的《办法》,以后处理这些事情将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学校有过错才承担责任,没有过错,即使在学校发生也可以不承担责 任。他说,学校不是无限责任公司,学校不应该也不可能承担无限责任。

  -个案关注

  学校变相体罚应该承担责任“从化学生被疑偷窃自杀案”原、被告方密切关注《办法》出台,原告律师认为———

  本报讯本周二本报报道的“从化学生文文被疑偷窃自杀案”中的原、被告双方都对新出台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非常关注,原告律师认为校方要求学生写检讨书并公开宣读的教育方式实质上就是变相体罚,对此,《办法》有明确规定, 应由校方对学生的自杀负责。而被告律师则认为,应运用《民法通则》规定的过错责任等条款来处理该案。

  原告律师宣读学生检讨就是体罚

  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许晖在案中担任原告(即文文父母)的代理人,他表示,《办法》与案子有密切关系,所以 自己特别关注。他强调,《办法》明确规定,老师不能使用体罚和变相体罚手段,所以校方以写检讨书并公开宣读的教育方式 ,没有考虑文文的特殊心理,严重损害了他的人格,无疑是变相体罚,故校方应对文文自杀后果承担责任。最后他表示,《办 法》虽然还比较笼统,但对处理类似案件具有可操作性,它的出台无论对家长还是学校都是一件好事。

  被告律师《办法》只是行政规章

  广东映日律师事务所江勇主任担任从化四中(即被告)的代理人,他言简意赅地告诉记者,因为《办法》毕竟是行政 规章,他个人还是倾向于运用《民法通则》规定的过错责任等条款来处理。

  -校园伤害案案例

  判不赔研究生期末考不及格就自杀2001年,广州某高校研究生贺某期末考试不及格,被学校出示“红牌”警告。 当年底,贺某在研究生楼跳楼自杀身亡。其父母诉称学校教育不当、又不采取救护措施,应赔偿损失。天河区法院一审认为, 贺某事前无自杀迹象,要求校方必然想到自杀并采取救护措施过于苛求,故校方在此事件中不具有过错。而且贺某死亡完全是 由于自杀行为所致,因此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应由贺某自行承担。法院判决驳回贺氏父母诉请。贺氏父母不服,目前已提出上诉 。

  判赔寄宿生遭毒打睾丸破碎自杀1998年11月20日,当时年仅16岁的小冲在寄宿的学校遭到同校学生董某的 无端殴打,睾丸被击碎。4个月后,小冲因无法忍受肉体和精神的摧残而绝望自杀。小冲父母以学校严重失职为由,将该校告 上法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学生在注册登记和交纳约定费用后 委托关系即成立,由此即产生了学校要保证小冲在校期间人身安全的监护责任。法院判决学校赔偿小冲父母各种损失总计17 万多元,其中,精神抚慰金8万元。本版采写:本报记者成因赖颢宁本版摄影:本报记者李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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