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动手术自己签字将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打破家属签字惯例,新规定源于广东政协委员提案
本报讯(记者曾文琼)今年9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正式实施后,病人动手术由家属签字的传统惯例将被打破
:改为由患者本人签名。值得广东人骄傲的是,该规定源于广东政协委员的提案,而在该规定颁布之前,广州市一家医院早已
实行该规定,并取得了良好 的效果。
新规定手术须经患者签字
国家卫生部和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配套文件《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明确规定:必须取得患者的书面同意,才可以进
行医疗活动(包括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只有在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才可由其法定
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的,应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则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
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来源广东政协委员提案
记者昨天从省卫生厅获悉,其实该规定源于广东政协委员今年3月“两会”期间的提案。当时广东省卫生厅副厅长王
智琼作为第一提案人,联合了北京、上海、河南、四川、新疆、辽宁等地的12名政协委员提交了《关于手术前应由病人本人
签字的建议》:提出应遵循国际惯例,保护病人的合法权益,手术前由病人本人签名。王智琼认为,病人应当享有生命权和健
康权,对自己的疾病应该采取怎样的治疗措施,病人要有“话事权”,不能因为“保护性医疗”的行规,为了隐瞒病人真实病
情而忽视了病人真正的权利。事实证明,由此引起的医疗纠纷并不少见。
先行者市妇婴医院早已实行
作为该法规的先行者,广州市妇婴医院早在几个月前便开始实行病人动手术须自己签名的规定。广州市妇医院院长卓
乐雯表示,之所以在未有任何法规的情况下,医院就要求这样做,首先是妇婴医院的特殊性。由于经常遇到切除乳房、子宫、
卵巢等会影响到身材美观的手术,做这样的手术,如果只是家属同意而患者本人不同意,很容易引起患者的不满,从而引发纠
纷。该院就曾经碰到过这样的一件事:一位年近30岁的待产妇,要求自然分娩,而其丈夫则坚决要求给妻子剖腹产。医院征
询了产妇的意见,让产妇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理由很简单:身体是产妇的,孩子在产妇的肚子里,她有决定自己做什么的权
利。据广州市妇婴医院医政科的有关负责人介绍,从5月份开始,无论是人流的小手术还是切除子宫的大手术。他们首先遵循
的原则均是:患者本人签字。如果患者认为自己的承受能力不够,或有可能出现意识丧失的情况下,必须签一份授权委托书,
确定由谁代替其本人选择治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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