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事故处理办法体现地位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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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8月23日12:00 南方都市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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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交锋·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杨志宏如果你是学生家长,除了孩子的学习成绩之外,恐怕你最为关心的
就是孩子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问题了。教育部于近日发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下称《办法》)并将于今年9月1日
开始施行。我们认为,无论对家长还是对学校而言,这都是个好消息,它标志着如何妥善解决校园安全的有关问题已经有了一
个良好的开端。一段时间以来,怎样解决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成了家长、学校乃至全社会头痛的问题。之所以
如此,原因是多方面的。作为学校,往往强调自 己作为社会教育机构较其它主体的特殊性;而家长则认为学校与自己一样同样
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对学生在校内甚至校外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承担责任。更为关键的是,在此之前,学生与学校这
一对特殊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虽作了一些规定,但多为原则性的,缺乏具体指引
和可操作性。因此问题一旦发生,双方之间往往共识少、分歧多,甚至发展到对簿公堂地步的也不在少数。如果考虑到全国各
类在校学生约有两亿人,你就不会觉得这是个小问题。显然,长时间不能找到行之有效的解决途径,无疑会给教育事业的稳步
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在这种背景下,《办法》的出台不啻下了一场及时雨。纵观全文,《办法》具有两个特色:一、适用范围
广。《办法》第二条规定:“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
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并且,在《办法》的〈附则
〉当中,不但明确学校包括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各类中等职校和高校,而且还规定《办法》也适用幼儿园
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这充分体现了《办法》制订者的拳拳呵护之心。二、内容详实具备可操作性。《办法》分〈总则〉、〈
事故与责任〉、〈事故处理程序〉、〈事故损害赔偿〉、〈事故责任者的处理〉、〈附则〉6个部分共40条。它非常清晰地
界定了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应承担赔偿责任的12种情形以及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承担责任的5种情形,体现了学校和学生
及家长之间权利义务的对等性。除此之外,还明确了“只要学校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就无法律责任”的6种情形,以及“学校
行为若并无不当即不承担事故责任,而需根据其他法律法规确定事故责任”的4种情形。值得一提的是,《办法》还极富特色
地第一次明确“对学生体罚或者变相体罚”造成伤害事故,学校也应为此承担责任。当然,《办法》并非尽善尽美无可挑剔。
譬如有的地方规定仍嫌过粗,仍有细化之必要,否则因视角不同难免会产生歧义;再者,根据《立法法》,《办法》只是部门
规章,与《民法通则》等全国性的根本法律相比较而言,属于下位法。一旦在司法实践中某些条文被判定与上位法存在冲突,
其效力就存在问题。因此我们认为,《办法》施行后的效果究竟如何有待检验,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办法》的出台和施行是
解决学生伤害事故如何妥善处理这一困扰问题的良好开端。作者单位:广东融商诚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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