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赃物也是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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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8月23日12:06 南方都市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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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赃物也是犯罪购得便宜车的陈加欣被判6个月
-相关链接本报讯(记者唐洁通讯员孔献之)花钱“买”赃物,这算不算犯罪?现在法院有判例认定该收购赃物者有
罪。前日,深圳市中级法院对收购赃物的被告人陈加欣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据了解,现年31岁的陈加欣一心想买部价
格“差不多”的中高档小汽车。2001年初,他以人民币17万元的价格就买到了一辆价值47万元的车,陈喜不自禁。然
而这 车来路不正:经警方查证,这辆“凌志”车是罪犯林俊斌等人于2001年1月11日在深圳市滨河路抢劫事主梁某得手
的赃物。为了销赃,车价自然大打折扣。后来,警方抓获了罪犯林俊斌等人,并依法对林等人判了刑。3月21日,陈加欣得
知警方正在追查这辆赃车,竟指使人将这辆车转移到东莞市大朗镇藏匿,但车最终还是被警方查获收缴。经审理后,法院认为
被告人陈加欣无视国法,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车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收购赃物罪。鉴于被告人陈加欣有悔罪表现,可酌
情从轻处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决陈犯有收购赃物罪处以有期徒刑6个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规定:“收购赃物罪: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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