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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就业证 不给补偿金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8月23日16:04 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唐艳丽 通讯员曹惠)前天,外地来京务工的老余没想到,因没办《外来人员就业证》,要求公司支付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泡汤”了。

  老余2000年9月与通州区某公司签了一年劳动合同,同年9月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合同。今年5月,公司与老余等4人解除了劳动关系,但未支付其经济补偿金。老余等人来到通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要求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两万元。仲裁委认为,老余等
人因未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违反了《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因此,老余等人与公司建立的劳动关系属违法,所以,对其要求支付补偿金一事不予支持。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士提醒来京务工者,来京务工需持原籍县以上劳动部门签发的《外出就业登记卡》、本人身份证、暂住证到北京市劳动部门申办《外来人员就业证》,并以此来维护自己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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