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8月23日消息:在今天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胡
康生就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解释草案作了说明。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债务人有能力还债而赖账不还,甚至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仍采取转移财产等方式拒不履行法
院判决、裁定,严重妨碍司法秩序、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针对这一现象,胡康生说,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
法院的判决、裁定有 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胡康生说,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法制工作委员会邀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有关部门和专家
学者对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含义进行了研究,拟对该条作出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草案规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
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
条规定的裁定。
法律解释草案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
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解释草案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
处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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