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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法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水权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8月23日21:06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8月23日电再次提请审议的水法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国家对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除外。

  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就水法修订草案有关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水权问题的修改情况作了报告。乔晓阳说,九届全国人
大常委会对水法修订草案已经进行了三次审议。在审议的过程中, 一些常委委员对修订草案中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水权问题的规定,提出了一些不同的意见。修订草案根据这些意见,作出了 相应修改。法律委员会认为,水法修订草案已经基本成熟,建议经过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乔晓阳说,有的常委委员和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提出,如果农民要使用水资源,还要缴纳水资源费,这将加重农民 的负担,不利于维护农民利益。对此,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后,依据宪法的有关规定,考虑到既要维护水资源全民所有,又要切 实保障农民合法用水权益不受损害,法律委员会建议对修订草案作出相应修改。

  乔晓阳说,根据有些常委委员的意见,为了调动和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投资兴办各种水利设施的积极性,明 确其有关的权益,以利于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法律委员会修订草案建议增加规定。

  乔晓阳说,这样修改,既可以与宪法及现行法律对水资源为国家所有的规定保持协调一致;同时对涉及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的水库、水塘的现有利益可以维护,不影响农民既有的实际用水权益。此外,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修建水库依法 进行审批,有利于国家对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可以防止因私建水库引起的上下游矛盾,兼顾了各方面的利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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