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8月23日电民办学校举办者能否取得合理回报问题,在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提交常委会审议后,引发常
委会组成人员两种不同意见。
草案相关条款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在扣除办学成本和按国家有关规定须提取的费用后,可以取得合理回报。取得
合理回报的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民办学校享受同公办学校同等的国家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新建、扩建民办学
校,政府应当按照公益 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对此,一些委员、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等部门、地方和专家提出,从现实国情考虑,规定某些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取
得合理回报,是可以的,但是从制度上应当进一步理顺。现在国家的公办学校和一些捐资兴办的民办学校,都是公益性质,举
办者不谋求任何回报,这类学校理应享受国家规定的各种优惠。如果规定某些民办学校可以取得回报,同时又享受国家关于土
地使用、公益捐赠和税收方面的各种优惠,显然从制度上是不合理的,也容易对公益性学校造成影响和冲击,不利于鼓励公益
学校的发展。因此,建议对取得回报的民办学校单独作一些规定,这类学校原则上不享受国家的各种优惠,并在履行纳税义务
后,取得回报。
另一种意见认为,我国现实国情是穷国办大教育,应当有积极措施鼓励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目前民办学校多数是投
资办学,大多数举办者希望拥有所投入部分的产权,并得到相应回报。实行可以取得合理回报的鼓励政策,可以提高民办学校
的办学积极性,更多地吸收民间资金投入到教育事业中来。这一规定不宜修改。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克玉说,法律委员会认为这是一个涉及民办学校的性质、优惠政策和管理办法的重
要问题,因此,在二次审议稿中对合理回报的规定暂未作修改,建议常委会进一步审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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