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代表对《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讨论稿进行商讨时,坦言会承担应有责任
本报讯记者蒋铮、曾璇,实习生许悦报道:昨天上午,广东省人大城建环资委和省建设厅特别邀请16家广东省内著
名的物管公司老总,及多位法律物管专家、部门主管领导,对《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讨论稿进行逐条商讨。讨论会上,各物
业管理公司老总的态度冷静,他们一致认为,对小区内人、财损失,物管公司应该承担相应责任。作为物管公司,他 们也希望
尽快举行业主大会、选举业委会,使整个小区的管理尽早规范。
失窃伤亡各负其责
针对修订稿中最具争议性的第40条,“物业管理企业除与业主会或者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有书面合同约定外,不承
担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的人身保险和财产保管责任。”物业公司代表一致认为,此说法没有错误,但容易误导业主。其实,不
负人身保险和财产保管责任,并不代表不负责任,由于物管公司失职而造成的损失,物管公司从情理、法律上来说都必须承担
。因此,众老总建议改为“不承担管理责任以外的财产、人身责任”。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刘副庭长还补充,根据《民法通则》,除履行合同签定的义务外,物管公司还须履行“附随义
务”,即合同中没有而情理上应当的义务。
针对第40条中“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辆的保管应当由物业管理企业与车主签订保管合同约定,未签订保管合同
的只能收取车位使用服务费”的说法,有关专家也强调,即使只收取车位,物管公司同样要承担一定的保管责任。
水电分摊民商有别
针对讨论稿第50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公用事业设施及管线的维修养护责任,由相关
公用事业单位负责。”有物管公司代表建议,在水电分摊中,应将民用、商用两者区分对待。一般来说,商住户消耗的公共资
源多一些,也有义务多分摊一些水电费用。比如说电梯的使用,商住户人员往来频繁,使用电梯的频率就比民住户高得多。
而对第62条,“物业管理企业可接受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的委托,代为交纳水、电、气、热、通信、信息网络、有
线电视等费用,服务费由双方约定。”有关负责人表示,服务费收多少,希望政府部门制定价格标准,杜绝“野鸡”物管公司
乱收费。
物管公司也盼业委会
佛山某物管公司的法律顾问提议,将19条“物业管理区域符合召开首届业主大会的条件后,物业主管部门可根据物
业管理相关人的请求,指导成立业主会筹备小组……”改成“物业管理区域符合召开首届业主大会的条件后,物业主管部门应
责成物业管理企业在90日内,协助业主成立业主会筹备小组……”,并补充一条,“业主委员会任期满60天前仍不召开业
主大会的,主管部门可以责成召开。”以时间限定的方式,确保业委会、业主大会的实施。
维修基金不能“一刀切”
讨论稿将现行条例“按物业总投资的2%,……一次性划拨给业主委员会”,改为“业主应当逐月按不少于所缴纳物
业管理服务费的20%的比例缴纳物业维修基金,在达到一定比例后放可暂停收取……”的做法,多数物业管理公司认为过于
“一刀切”。广州市房管部门某领导建议,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三种缴交方法供业主大会选择:一是按一定比例,一次性缴交
;二是逐月缴交;三是先收取一定比例本金,再辅以逐月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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