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条文有助正确理解
本报讯据透露,教育部有关部门已经编写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释义》,对《办法》条文进行解释,有助于学校
、家长全面、正确地理解办法的涵义。《释义》将于近期出版发行。
(傅汉荣)
说法:理解?不理解?
培正中学副校长吕超:有总比没有好
整个教育界都一直在关注并盼望着有一部规范出台,学校被这个问题困扰已久,虽然现在大家在保护学生安全方面都
格外小心,可一旦出了什么问题却缺乏明确的依据。三年前我们学校在军训时曾发现一个学生隐瞒了心脏病史,幸亏学校发现
及时,把她送回家去,要不然出了什么问题就麻烦了。高中新课程标准实行后,规定了每周必须有一个下午进行“研究性学习
”,让学生在实践中学习,这一规定从教学角度上学校是非常欢迎的,可每次学生外出实践老师的心都悬着。有学生报了“东
湖水质分析”的研究课题,每天都要到湖边采集水样,万一出事怎么办,学校的心情非常矛盾。现在好了,《办法》对这些问
题有了专门的规定,虽然有些具体问题要根据当时的情况判定,我们现在心里也不是很有把握,但有总比没有好。
广州市某区教育系统杨先生:应在此基础上加快立法
《办法》的出台,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纠纷提供了指导,为司法机关审理此类诉讼案件提供
了参考,为学生家长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了帮助,有着积极意义。但目前该《办法》还只是教育部的一部内部行政规章,而非正
式的法律法规,层次还不够高,建议有关部门在此基础上加快立法,结合各地教育和经济的实际情况,制定出一部完整的关于
学生伤害事故方面的地方性法律法规。
学生家长李先生:也理解也不理解
《办法》里的规定还不够明确,比如对不同年龄段的学生,不能用同一种标准来管理。小学生对事物还缺乏独立判断
能力,学校应该多尽职责,比如放学送学生回家;对高中学生学校则要多正确引导,有时孩子的人生观形成是来自多方面的,
出现自杀现象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如果学校忽视了对学生思想方面的教育甚至有不正确的引导,导致悲剧出现,学校也是有
责任的。
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文柱:《办法》不是万能的
虽然新规章尽可能地罗列了一些经常出现的事故情况,但没有也不可能穷尽所有可能发生的伤害情形,《办法》只是
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对没有列举的情况应该由谁承担责任还要依法来认定。
《办法》最明确的一点就是澄清了人们观念中将孩子送入学校就万事不用操心的错误观念。但要明确的是,学校不承
担监护责任并不是说学校就没有教育、管理的义务和责任,学校有过错造成学生伤害的同样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王倩傅汉荣邓琼·
非正常死亡学生:广东一年逾百人游泳溺死占五成
据广东省教育厅有关部门介绍,由于学生群体人数众多,而面临的社会状况复杂,因此每年发生的非正常死亡、受伤
害事故也比较多。据估算,全国平均每天非正常死亡的学生人数几乎达到一个班,而广东去年非正常死亡的学生也有110多
人。这些学生非正常死亡的原因很多,其中主要有:游泳溺水死亡,几乎占到全部人数的50%,在中小学生中尤其多发;在
上学放学途中和假期发生交通意外;恶性他杀,虽然数量不多但情节恶劣;自杀,主要发生于大学生群体中,源自学习压力、
家庭困难、恋爱危机或自身的其他心理压力。
“校园安全法”先例:上海去年已实行界定责任有细则
从去年9月1日起,上海市开始施行全国首部《中小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这部地方法规对一直争议不断的中小
学生伤害案责任归属问题进行了界定,首次明确了伤害事故中各当事人的责任范围和赔偿标准,使学校、家长和监护人、学生
有了一个责任是非的“明细账”。
该《条例》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该由学校承担的责任事项是:学校使用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
和上海市的安全标准;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等维护、管理不当;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
教育及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学校提供的食品、饮用水以及玩具、文具等物品不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的安全、卫生标准;
学校组织或者安排的实习、劳动、体育运动等体力活动,超出学生一般生理承受能力;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有不适应某
种场合或者某种活动的特异体质,未予以必要照顾;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未及时采取相应救护措施致使损害扩大;教职
员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教职员擅离工作岗位、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
·傅汉荣王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