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教育部发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中对“学生伤害事故责任认定”所作出的规定,引起了广大家长的关注。上海地区的一些家长见到报道后,纷纷致电晨报热线询问,此次教育部出台的《办法》和上海自去年9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何异同?如果发生校园伤害事故,上海将按哪款条例进行认定理赔?
带着家长们的问题,记者采访了上海市教委政策法规处和上海平安保险公司的相关人员。
关系
市教委政策法规处有关人员介绍,虽然同是关于校园伤害事故的处理,上海的《条例》和教育部的《办法》属于地方性条例和国家部委规章之间的关系。《办法》是国家教育部以部长令的形式颁发的部门规章,属法律范畴,而《条例》则是上海的地方性法规,在责任认定内容方面与教育部的《办法》保持一致。
在实际操作上,上海应首先执行教育部的《办法》,同时对根据上海地方特色制订的《条例》加以补充完善。
范围
《办法》包含全国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中所有学生发生的校园伤害事故,各类小学、中等学校、高等学校和所有幼儿园的伤害事故都将参照此规定进行处理。
上海当初在制订《条例》时,把主要受众群定为本市中小学校的学生,而没有把各类高等学校学生包含在内。据介绍,这是因为考虑到高校生属于成人范畴,而成人应该有对其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举例来说,同样是打闹时不慎从学校楼梯上跌落,如果发生在小学一年级学生身上,则校方应承担主要责任,因为其监管措施没有到位;而发生在大学生身上,就很难说是校方的责任,因为大学生应该有辨别安全和照顾自己的能力。
侧重点
据介绍,《办法》重点在于通过对事故处理的责任认定,起到警戒和预防事故发生的作用,而上海的《条例》则对事故发生后的调解、理赔等善后事宜做了更为详尽的规定,其中一大重点就是以基金或商业保险形式解决赔偿资金的来源问题。
据了解,目前本市各中小学多采取商业保险的方式解决赔偿资金问题。这种方式可以避免某些学校因为一起事故的赔偿而引起资金不足导致停止运作的局面发生。
【保险】
“校方责任险”显作用
在《条例》出台前,资金问题一直是困扰出事校方的一大难题。一旦有学生在校园内发生校方需承担的意外,几万甚至几十万元的赔偿金令不少学校苦不堪言,一些学校甚至在高额赔偿的压力下举步维艰。
因此,上海在去年9月1日推出的《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对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作了明确规定,与之配套的“校方责任险”同时推出,这有效解决了学校的难处,也令受伤学生得到应有的赔偿。
所谓“校方责任险”,就是若发生属于校方责任保险范围内的学生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将赔偿学校承担的全部或部分直接经济损失。该责任险由市教委统一为全市所有中小学校投保,保险公司保障每个学生每年累计可获得最高限额20万元的伤害赔偿。一旦学校发生学生重大集体伤害事故,每次可获得累计数百万元的理赔金额。
2001年9月前的一份统计资料表明,中小学生伤害事故每年在上海要发生数百起。事发后,由于责任不明确导致学校和家长纠缠不清,一半以上的案件不能在10日之内迅速处理,2%的案件需要两年左右时间,最长的达6年之久。
而自《条例》和“校方责任险”出台后,由于明确了校方和家长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很多事故都能很快得到妥善解决。据一些学校反映,“校方责任险”推出后,依法办事有效缓解校方和学生家长的矛盾,而青保办在维权和协调方面的努力,也使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得到保障。
平安保险公司营业部杨经理说,只要责任明确,而且医疗费用等单证齐全,一两个工作日就能给予赔偿。
晨报记者陈默实习生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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