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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学会会长:非医疗事故 谁申请谁出钱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8月26日08:26 南方网

  广东省医学会会长:非医疗事故谁申请谁出钱

  2002-08-2607:10:49

  南方网讯下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就要实行了,届时医疗事故鉴定将由医学会负责。广东省医学会已经做好 “广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的牌子,并将于近
日挂牌。

  患方比医方更有利

  昨天(8月25日),广东省医学会会长张衍浩接受记者采访时,澄清了一些媒体关于“谁有过错,谁出鉴定费”的 说法,认为正确的提法应该是:如果不是医疗事故,谁申请谁出钱。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4条规定:“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 定费用由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这就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如果医院提出申请,不管结果怎样,都得出鉴定费;二、如果患方提出申请,只有结论 不是医疗事故时,才出鉴定费。由此可见,在出鉴定费问题上,患方似乎比医方更有利。

  为什么会出现医疗机构申请鉴定结论不构成医疗事故,反而要承担鉴定费用的情况呢?

  有关专家说,这符合法理原理。因为在医疗纠纷的事实主体中,有过错的只涉及一方,即医院;而即便该纠纷不构成 医疗事故,患方也不存在过错。所以,在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前提下,不能追究谁有过错,只能是“谁申请,谁付费”。

  医院能接受“申请付费”

  记者昨天采访了一些医院的领导和医生,他们都能接受《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这一规定。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院长说,在很多情况下,明明不是医疗事故,但患方纠缠不休,严重影响医院工作,医院可能怎 么解释都没有用。这时为了说服患方罢休,医院愿意“破财免灾”,申请鉴定,让结论封住患方的嘴。

  每次鉴定单独收费

  如果首次鉴定与再次鉴定就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作出截然不同的结论,是不是两次鉴定费用统一由当事人支付呢?专家 认为,不能这样处理。因为进行两次鉴定的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都是各自独立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只是处理医疗事故的依 据,就其效力而言,不存在高低之分。临床医学的复杂性之一,就是对疾病的认识有时会不一样,判断也有差异。在通常情况 下,鉴定结论是否客观、正确只是相对而言的,不能简单地认为再次鉴定就一定比首次鉴定结论更正确。

  所以,如果对鉴定费的支付有异议,双方可协商解决,或者通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理、诉讼解决,不可以直接要求医疗 事故技术鉴定机构退还鉴定费。链接:6种情形不属医疗事故

  ●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疗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编辑:何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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