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列入"消法"范围 但加倍赔偿难度很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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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8月26日10:31 东方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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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欺诈作为一个消费者,如果你连购买“针头线脑”时遭遇欺诈都可以依法得到加倍赔偿,而在倾尽毕生积蓄购买
商品房受到欺诈时,却找不到“退一赔一”的法律依据,你是否会大呼不合常理?如今,一场关于如何结束这不合理状况的争
论,正随着一项法规的制定在本市进行着。记者在采访市人大常委会第42次会议时获悉,《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
订草案)》两次提交审议,该不该将商品房这样的大宗商品明确列入法规规范的范围,始终是委员们热烈讨论的焦点。按法规
起草者的说法,商品房买卖已经列进了条例的适 用范围,比如条例草案修改稿中关于“建筑结构、面积构成”的列举表述,就
是针对商品房的。可是许多委员认为这样的表述过于模糊。事实上,在这项法规公开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就有许多人提出商品
房买卖适用“加倍赔偿”的难度很大,这种观点认为,从实践看,商品房构成欺诈时,涉及的往往不是一套房子,而是几十套
房子,金额巨大,若适用加倍赔偿这一规则,就会因此而产生“不能执行”的矛盾。但是,站在消费者的立场来考虑,许多委
员提出了不同意见。朱德瀛、陆福宽、葛根庆等委员说,消费者购买一般的商品没有合同,购买商品房倒是有格式合同,可是
这类合同中一般都没有“三包”的内容,若是依据合同法,解决商品房质量低劣等问题根本得不到保障。况且,现在开发商的
许多虚假承诺,是通过广告等形式出现的,要是真的打起官司来,司法讲究以合同为依据,消费者的举证很难成立。再说,条
例修订草案规定商品的保修期不得少于六个月,这个期限对于商品房来说也不合理,因为六个月内,也许消费者还没有住进去
,难以体验住宅的质量问题。许多委员提出应参考兄弟省市的立法思想,在法规中明确商品房作为特殊商品的属性,并具体界
定商品房买卖中构成欺诈的范围。编辑: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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