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非医疗事故谁申请谁出钱省医学会会长张衍浩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指出
医疗鉴定
本报讯(记者段功伟)9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就要实行了,届时医疗事故鉴定将由医学会负责。广东省医
学会已经做好“广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的牌子,并 将于近日挂牌。昨天,省医学会会长张衍浩接受记者采访时,
澄清了一些媒体关于“谁有过错,谁出鉴定费”的说法,认为正确的提法应该是:如果不是医疗事故,谁申请谁出钱。《医疗
事故处理条例》第34条规定:“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事
故处理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支付”。这就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如果医院提出申请,不管结果怎样,都得出鉴定费;二、如果
患方提出申请,只有结论不是医疗事故时,才出鉴定费。为什么会出现医疗机构申请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时,反而要承担鉴定
费用的情况呢?有关专家说,这符合法理学原理。因为在医疗纠纷的事实主体中,有过无错的只涉及一方,即医院;而即便该
纠纷不构成医疗事故,患方也不存在过错。所以,在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前提下,不能追究谁有过错,只能是“谁申请,谁付费
”。
解读一医院是否会主动做鉴定
记者昨天采访了一些医院的领导和医生,他们都能接受《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这一规定。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院长
说,在很多情况下,明明不是医疗事故,但患方纠缠不休,严重影响医院工作,医院可能怎么解释都没有用。这时为了说服患
方罢休,医院愿意“破财免灾”,申请鉴定,让结论封住患方的嘴。
解读二单方鉴定申请是否受理
专家指出,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学会不受理当事人单方面的鉴定申请,受理的情形只有三种:卫生行政
部门委托、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法院委托。
解读三每次鉴定是否单独收费
如果首次鉴定与再次鉴定就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作出截然不同的结论,是不是两次鉴定费用统一由当事人支付呢?专家
认为,不能这样处理。因为进行两次鉴定的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都是各自独立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只是处理医疗事故的依
据,就其效力而言,不存在高低之分,应是相等的。临床医学的复杂性之一,就是对疾病的认识有时会不一样,判断也有差异
。在通常情况下,鉴定结论是否客观、正确只是相对而言的,不能简单地认为再次鉴定就一定比首次鉴定结论更正确。所以,
如果对鉴定费的支付有异议,双方可协商解决,或者通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理、诉讼解决,不可以直接要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
构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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