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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房产登记更安全更便捷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8月26日12:11 解放日报

  房地产登记,保障房产交易安全的一道“防护墙”。可是,办理登记的不便、繁多的审核内容,让许多市民望而生畏。实施了6年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目前正在紧锣密鼓修订中:完善登记管理体制,明确登记机构的审核职责范围,调整、增设4种登记种类……所有的改变,都是为了让市民购房更安全,办理登记更便捷。

  实例选登

  登记者:办个登记,好难

  一位80多岁的老太太将自己的房子出售后,来到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工作人员和老太太之间有这样一段对话。

  工作人员问:“你卖房子,你的老先生同意吗?”

  老太太答:“他去世了。”

  工作人员又问:“那你再婚了吗?”

  老太太答:“没有。”

  工作人员再问:“你能出示没有再婚的证明吗?”

  老太太无言以对。可是没有独身证明,无法办理登记。思前想后,老太太来到居委会,请求居委会为她出具证明。她的要求在居委会里引起轩然大波,无奈的老太太四处解释,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才拿到证明。

  同样为登记烦恼的,还有为父亲代办登记的一对兄妹。他们来到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提出问题:“卖房是你们父亲的真实意愿吗?”兄妹俩说“是”。可是,口说无凭,真实意愿怎么证明?工作人员提出,让老人自己来办理登记。兄妹俩解释“父亲生病了,正在住院”,工作人员却坚持要其父亲亲自来办理。双方争执不下,兄妹俩没办理登记就走了。就在登记还未办理的这段时间内,老人在医院里去世了。未办登记的房子,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家庭纠纷。

  症结分析

  审核范围:不明确

  是登记办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意刁难,或是喜欢打探别人隐私吗?其实不然。症结在于,目前实施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对登记机构审核登记申请的职责和要求未作具体规定,登记机构审核过错责任与当事人过错责任的范围不够明确,“夹”在各方意见之中的登记机构只好审核自己认为有必要审核的内容。

  为保证交易安全,登记人员有时不得不增加审核内容,这就导致一些当事人的不满:登记机构要求提交的申请登记文件过多、范围过宽,似乎有“多管闲事”之嫌;可是万一发生房产纠纷,当事人却又认为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登记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登记中发生的过错都是登记机构的失职行为,从而造成了一个独特的诉讼景象:凡是房地产登记纠纷案,市房地产登记机构几乎都被列为被告之一。

  由此导致的最大后果,不是登记机构的“左右为难”,而是由于登记机构承担过错法律责任的范围难以界定,影响了登记制度的有效实施,有可能导致一些善意购房人的权益受损。

  解决办法

  善意购房者权利:将受保护

  房地产权利变动的主要依据是有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行为,登记机构没有职责而且难以对其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和确认。在此情况下,因合同内容存在问题而导致登记不当的法律后果,由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

  基于这样的认识,《房地产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对登记机构核准各类房地产登记申请的具体条件作了明确规定。主要按两种情况处理:第一种情况,明确对当事人通过政府划拨、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申请,以及当事人通过建筑活动形成房屋所有权的初始登记申请,由登记机构进行实质审查,承担登记册的信息记载、房地产权证书、房地产权利事实状况之间必须相符的审查责任,以确保房地产登记最基础的权属状况资料的真实、有效。第二种情况,在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完成后,对有关当事人之间通过房地产买卖、赠与、抵押、设典等活动而引起房地产权利变动的登记申请,以及为保全登记优先顺位的预告登记申请等,明确由登记机构进行形式审查。简而言之,登记机构的责任是将有关申请文件的内容准确、及时记载于登记册,但不承担对申请登记文件内容合法性审查。

  作出这样的明确规定后,当事人办理登记时需要提交的材料简单、明了;而善意购房者的权利也可得到保护。

  属地登记:登记查询更方便

  《条例修订草案》作出的另一项重要调整,就是完善登记的管理体制,按照房地产登记的属地原则,为当事人提供准确、高效、便捷的登记服务。

  目前,本市由市房地资源局委托其所属的市房地产登记处以及19个区、县的登记机构,分工办理具体的登记事务。其中,市房地产登记处主要办理与外销房有关的登记事务,其他登记事务由各区、县登记机构办理。这种市与区、县登记机构分级分工办理登记事务的做法,造成当事人办理登记有的需到市登记处,有的需到区县登记处,还有的时候需要市里、区里两头跑,容易导致登记信息不完整、不一致。各区之间操作不尽一致,更无法跨区查询。

  《条例修订草案》明确,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登记发证,统一由市房地资源局负责,市房地产登记处办理;其他的房地产登记,统一由市房地产登记处负责。在此基础上,具体的登记事务全部委托区、县登记机构办理。

  《条例修订草案》还明确,市房地资源局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地产登记册和登记信息系统,制定统一的登记技术规范。

  这些变化意味着,今后当事人到任何一个窗口办理登记手续,所需提交的文件都是一样的;今后当事人可以到自家附近的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查询等事项。

  有问必答

  怎样办理登记?市民在进行房地产交易时如何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据市房地资源局有关人士介绍,在购房过程中,房产交易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就可到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在预售商品房中,通常情况是购房者委托开发商进行登记,如果市民不放心,也可以自己去办理登记。办理各种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可以向办理机构咨询,也可进行网上查询(网址为:www.shfdz.gov.cn)。最好等到登记机构受理并开出收件收据后再付款。

  如何检验自己的房子是否办过登记?

  一般市民可用以下几种办法检验:拿到房地产产权证;商品房预售合同上盖上了登记专用章;收到登记部门开出的收件收据;设抵押权人手里有他项权证等。对于购房人来说,还要有查询意识。除了检查出售人是否有产权证外,最好到登记机构查询房屋的产权登记情况。目前,凭居民身份证,报出房屋的座落即可查询。

  目前许多房产纠纷都是夫妻共有财产引发的。不动产的产权是以登记为准的,夫妻间约定是共有财产的,应主动到房地部门申请登记,不要等房屋交易后再做补救工作。

  委员审议意见选登

  《条例修订草案》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调整和增加了“临时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和更正登记”等内容,为市民购房筑起更坚实的法律“防护墙”。然而,许多规定涉及一些基本的法律制度设定,地方性法规是否有权对此作出规定,需要进一步研究。

  《条例修订草案》对新增几种登记方式应作进一步研究,以避免有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拿拟新设的预告登记来说,这项制度如果实施,购房人遇到房地产权利人不配合自己申请登记,甚至向其他人转让房地产,购房人可以单方面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以保留其登记优先权。但会不会有少数购房者利用这个权利在几套房屋上都“挂上号”,除了预付订金外再无“动静”,无限期地拖延履行其他手续和责任,使得卖房者叫苦不迭。因此应增设“预告登记”的时间限制。

  《条例修订草案》能否用更通俗的语言表达,或是在条例实施的同时推出操作细则和法规解释,让老百姓看得明白,用得方便。

  《条例》实施大事记

  1995年11月,上海市人大审议通过了《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使本市在全国率先建立了房地合一的登记制度。

  1997年,依托房地产登记制度,建立了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制度,每月、每季度按时发布房地产市场信息。

  1998年,全面推行房地产登记政务公开制度和房地产登记资料公开查阅制度,全市登记机构利用“房地产登记信息系统”办理事务,缩短房地产登记发证时间,提高了房地产登记效益。

  1999年,出台了内销商品住宅种类归并政策,将安居房、经济适用房等十几种住房归并为内销商品房。

  2000年,内、外销商品房并轨,形成统一的房地产市场,同时简化了商品住房种类,对此采取了一系列确保登记工作顺利进行的措施。

  从1996年《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实施至2001年底,全市共核发房地合一的房地产权证200余万本、抵押权证73万余份、预售登记合同登记备案47万余份。今年上半年,颁发房地产权证25万余份,抵押权证17万余份。 (本报记者 周文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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