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否拟定具体标准,市民对《广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草案)》再提议
本报讯记者曾璇报道: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外花了多少钱得申报?应不应拟定标准?本报前日刊登的《群众为〈广州市
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草案)〉出谋划策》引起反响,有市民及人大代表认为,为使“国家工作人员境外存款与境外重大消费的
申报制度”有可操作性,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时为“境外重大消费”拟定标准。
《条例(草案)》对“建立国家工作人员境外存款申报制度”作出了规定。对这一点,市人大法制委指出,其立法依
据是《刑法》第395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
条例公开征集意见后,不少群众提出,针对目前腐败分子转移非法所得,在境外豪赌“洗钱”、买房置业、送子女出
国,或利用考察出游之机,大手大脚花钱等现象,除了应申报境外存款,境外重大消费也应申报。建议引来一片叫好之声,起
草条例的市人大法制委有关人士透露,因这一建议有建设性与可行性,已报有关部门,准备在草案修订案中有所体现。
建议虽好,却有意见认为还应当细化。“什么叫‘重大消费’?一万元人民币以上算不算?”广州市第十三中学的一
位退休老师致电本报说,在普通老百姓眼中,5000元以上都算“大钱”了,可对一些人,5000元可能还不够吃餐饭。
有人大代表深表赞同:如果法规不对“重大消费”限定标准,则不同人会有不同理解,很可能会给“贪官”以借口。比如已被
曝光了的那些贪官,哪个不是“身家”百万千万,几万元对于他们可能都不算“重大消费”,都不在需要申报的范围内。
不过对这一点,法律界也有不同看法。
广州市人大代表、律师颜湘蓉表示:法规的制定,有其持续性与稳定性,如果规定了量化标准,很可能几年后会跟不
上形势,现在认为是“重大消费”的,几年后可能不一定还算“重大”。市人大法制委有关人士指出:大部分法律法规都较少
制定量化标准,一般用“情节严重的”、“金额巨大的”来表述,因为具体到个案,情况千差万别,法律难以规定,但有关执
法部门在处理时,会根据一定的标准来判断,堵住违法犯罪分子的“后路”。
据悉,《条例(草案)》将在下月的常委会中再度审议,还将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再作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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