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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医疗事故条例中大幅提升赔偿标准引起各方关注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8月27日02:53 信息时报

    核心提示

  无论多少复杂的医疗纠纷,获得相应的医疗事故赔偿是患方的最终目的。也就是说,赔偿是整个医疗事故处理的核心问题。如果这个核心问题得不到客观、公正处理,医患双方因医疗事故引发的纠纷就会没完没了地闹下去。同样,记者日前在广州市一些医院采访时发现,市民的焦点也是集中在这里,广州市民对新标准表示基本满意,认为比较合理,一些医院也表示遵照执行。

    老《办法》:

  法官判决补偿出入大

  曾轰动一时的天津“李新荣诉天津某医院医疗事故赔偿纠纷一案”,先后经过三次判决,结果截然不同。一审经天津市河西区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一次性补偿李新荣人民币5000元。原告不服上诉,经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被告赔偿各种损失费共计58万元。院方不服向市高级法院提起申诉,最终判决医院承担李新荣过去和今后的医疗费用和赔偿25万元。同一个案子,为什么判决的差距如此之大?

  按照现在仍执行的老《办法》(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关于医疗事故的经济补偿的有关规定,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等级、情节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经济性补偿,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广东省据此制定的《广东省医疗事故处理实施细则》第五章中规定: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而补偿标准中就所谓一级事故是指“造成病员死亡”的医疗事故则不超过3000元,而在其它事故等级中的补偿均低于这一标准。

  纵观全国其他省市自治区的“限额”规定,一级事故补偿最高不会超过6000元,大多数在3000元以下。也就是说即使“诊”死一个人,最高“经济补偿”也只能是在3000元~6000元。这种补偿标准显然与自然人的生命无法等值。

  医疗法学专家介绍说,正是因为老《办法》所规定的补偿额太少,所以法官判案大部分是依据民法通则、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产品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调解和判决,但也有少数审判机关仍然坚持老《办法》中的补偿规定,所以全国各级审判机关在处理医疗事故的经济赔偿问题上,尚未完全统一。这样,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同一个医疗事赔偿案就可以有如此悬殊的判决结果,容易导致司法不公。

    新《条例》:

  到底能赔我多少钱

  迄今全国医疗最高赔偿是发生在武汉的脑瘫龙凤胎获赔案290多万元。显然这一判决,也没依据老《办法》,如按老《办法》的补偿标准,龙凤胎所能获得的经济补偿可能仅6000元左右。

  广东省医学会负责人介绍说,相比15年前补偿办法,新《条例》(国务院今年4月15日发布,将于今年9月1日起执行)中有关赔偿标准有大幅提升。比如,一个一级医疗事故,如果完全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负责的事故,赔偿标准要比过去成倍、成十倍或者更高的提高。赔偿原则和赔偿项目也有了可操作的细化规定,新《条例》中,医疗事故赔偿主要考虑三个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1、医疗事故等级;2、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3、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根据这三个因素,条例规定了11个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等。引人注目的是,这次的赔偿规定不仅将旧办法的“补偿”换称“赔偿”(这是从法律上确定了医疗事故的“侵权性”),明确地将精神损害赔偿列人其中。这体现了法规对个人权益的全面保护。广东省卫生厅一位人士指出,这些规定实际上也对医疗机构形成了压力,促使他们提高医疗质量,防止事故发生。

  如果依照新《条例》,上文中提到的那对脑瘫龙凤胎又能获得多少赔偿呢?为此,我们专门请教了医学会有关人士。

  据估算,如按武汉市当年年平均生活水平3000元计算,依据新《条例》,这对龙凤双胞胎因医疗事故获赔可能不会超过100万,其中精神损害赔偿可能不会超过数万元。

    □双方反应

  医院:赔偿额度过大

  针对新《条例》出台的赔偿办法和标准,医患双方都有不同的反应。记者在广州一些医院采访时,医院方认为,新《条例》中,医疗事故赔偿额度过大,这与医疗服务价格不成比例,也与医疗行业的高风险不成比例。但是,医院表示只能够遵照执行。

  患者:赔偿标准仍然过低

  而患方认为,新《条例》中规定的赔偿标准虽然与老《办法》相比有较大提高,但是赔偿标准仍然过低,例如,误工费赔偿,最高赔偿是医疗事故发生在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比《国家赔偿法》规定降低了2倍。还有人认为,新《条例》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过低,比如,即使医疗事故造成死亡,按广州市市年均生活费的标准,其精神赔偿也不过一两万多元。

    □专家观点

  新条例将保护医患双方权益

  专家认为,医疗事故的赔偿比国家赔偿和一般的民事赔偿标准低,这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医疗机构赔偿是“羊毛出在羊身上”,最终还要分摊到所有的患者身上,而不是国家出资赔偿。如果赔偿数额巨大,不仅给患者增加经济负担,还会使医护人员过于谨慎而不敢大胆治疗。

  既然医疗事故赔偿额度与国家赔偿法或民事赔偿仍有很大差距,那么在司法实践中,是不是仍然可以绕开新《条例》,而按照民法赔偿标准来判决?

  专家认为,《国家赔偿法》适用于国家机构在行使职权时因过失给当事人造成伤害的赔偿,显然,这一法规不适用医疗事故赔偿。虽然《条例》某些方面与民法的矛盾仍然存在,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关于“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规定,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应当执行新《条例》的规定。

  “要致富,做手术,告完医院,告大夫。”近年来,在医疗纠纷中,患者不切实际的天价索赔已使处理医疗纠纷陷入一种无法突围的怪圈之中。新《条例》的正式实施,不仅使遭受伤害的患方获得公平、公正的赔偿,同时又能遏制动辄“天价索赔”的歪风,使医患双方的权益都能得到合法保护。

    □相关报道

  提请专家回避须有证据

  记者昨天从广东省医学会获悉,为保证医疗事故鉴定的公正性,从9月1日起,只要患者一方当事人提出,专家就不能参与鉴定所在医院发生的医疗事故。但医学会有关负责人同时表示,双方当事人都不可滥用此项权力,如果不能提供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证据,医学会对当事人提请专家回避的申请将不予采纳。据了解,从9月1日起,要求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医患双方在专家库随机选取专家后,被选中的专家如果与双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近亲属关系或其他比较亲近或密切的关系,可能影响鉴定的公正性时,专家有义务提出申请自行回避,双方当事人也有权利向医学会提出申请要求有关人员回避。

  据广东省医学会会长张衍浩称,由于专家库不少专家都是来自省内各医疗机构,有可能会发生选中的专家正好是发生争议的医疗机构的员工。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患者一方提出申请,医学会将考虑请该专家回避。

  此外,可能需要回避的情况还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结论可能直接或者间接地损害专家鉴定组成员的经济利益、学术地位、名誉声望等,包括参加过引发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行为的会诊、医疗事故争议初级鉴定等的专家,可以由当事人申请回避;其他比较亲近或者密切的关系,如当事人的其他亲属、邻居、师生、同学、战友、过去的同事和上下级关系等等,均可申请回避。

    □法规解读

  医疗事故如何赔偿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章第五十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抚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抚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抚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本版撰文本报记者盘和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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