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于9月1日实施的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规定,是否接受手术治疗要有患者
本人签字同意才有效。此举将一改过去由患者家属签字即可施行手术的惯例,在医生和患者当中引起不小的反响。
赞成者认为,“患者自己签字”的做法充分满足了患者的知情权,有利于明确医患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将使医患关系
变得更加规范与理智。卫生部出台《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 行)》的一个目的,是为了督促和帮助医院在诊治过程中做到程序
严格规范,实体准确无误,使医院既能为患者提供科学的医疗服务,也有利于他们在发生医患纠纷时履行举证责任(证明自己
没有过错,否则将处于不利地位)。反对者则认为,让患者了解他们的真实病情以及手术面临的种种风险,将加重他们的心理
负担,采取不配合甚至放弃治疗的态度,无形中增加了手术的难度和风险,手术后也不利于病情好转。
应该说,赞成者和反对者的意见都有一定道理,而且赞成者并非都是医生,反对者并非都是患者,更说明了问题的复
杂性与敏感性。一些医院考虑将患者按心理素质状况分类,对心理承受能力较强、配合治疗的主动性也较强的患者,或者在手
术风险不大的情况下,直接征求他们本人的意见,待他们自己签字后再施行手术;对患肿瘤、癌症等恶性疾病,心理处于非常
状态的患者按特殊情况处理,仍旧是让患者家属在病历上签字,但同时必须注明为什么没让病人自己签字的理由。这样虽然比
较稳妥,但其实也是旧办法的翻版。看来要不折不扣地实行“患者自己签字”的新规定,对医患双方都是一个严峻的考验。
但从根本上讲,作为一对矛盾,医院和患者的利益既然有对立的一面,也就应当有统一的一面。能将医患双方利益统
一起来的,就是相互之间的信任,以及勇于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的态度。患者首先应当信任医院和医生,这是一个最起码的
心理基础,但患者同时也必须清楚,很多手术都是充满一定风险的,医院事先不可能保证百分之百成功,一旦手术出现意外,
如医院一方没有过错的,患者或家属应当按在病历上签字时的约定,理智地接受不幸的后果。相对应的,医院一方应当本着救
死扶伤的人道精神,要对得起患者寄予的信任,尽最大努力为患者提供优质服务。一旦手术出现意外,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无过
错,医院要勇于承担对患者一方的补偿或赔偿责任。
只要医患双方都有勇于承担责任的意识,手术前是否一定要让患者自己签字,其实并不是最为关键的问题。
本报评论员
潘洪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