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汪洋蒋心和)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决定自今年7月1日起,将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从490元调整为535元的消息披露后(本报8月17日曾作报道),许多市民纷纷来信来电询问相关问题。市劳动保障局权威人士昨天对此作了解答。
针对职工按月领取最低工资,在遇到加班加点时,加班工资应怎样计算的问题,市劳动保障局权威人士说,凡按标准领取最低工资的职工,因企业实际需要加班加点,加班工资 的计算基数应按最低工资标准535元确定。即535元除以每月法定平均工作天数为日工资基数,再除以8小时为小时工资基数。实行每周40小时工时制的,每月法定平均工作天数统一按20.92天确定。
有市民问,企业平均按月发给职工工资达不到535元,但到年底发给职工一次性年终奖金,全年分摊后每月可能超过最低工资标准,这种做法是否违反最低工资规定?市劳动保障局权威人士称,企业这样做是违反规定的。根据规定,企业应按月支付职工工资,也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目前,企业一般是按月支付职工工资,也有按小时支付的。凡实行按月支付职工工资的企业,月最低工资均不得低于535元。同样,凡实行按小时支付工资的企业,其标准应按规定折算(属小时工的,则不得低于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凡工资实行年薪制的企业,每月预发工资也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有些市民询问,最低工资调整后,文件规定伙食补贴(饭贴)不计入最低工资范围内,企业应另行支付,那么企业按国家和本市1994年以前规定发给职工每人每月的各种副食品补贴,是否计入最低工资范围内?市劳动保障局权威人士说,凡企业继续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发给职工每人每月各种副食品价格补贴,均计入最低工资535元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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