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评□本报特约评论员潘多拉
这几年来,中央和地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果,为国家就政府的行政审批行为制定统一的法律打下了较好
的基础。据新华社报道,《行政许可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已经起草完毕,正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
议。长期以来,行政审批在中国人的社会经济生活中一直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普通公民办一个手续,企业申请一个 执照,
某单位争取一个项目,动不动就要耗上一年半载,盖几十上百个公章,求爷爷告奶奶多方奔走,磨破了嘴、跑断了腿也不见得
能如愿以偿。在这种传统的“申请————审批”格局下,一些政府部门大权在握,高高在上,在批与不批、如何批、批给谁
、什么时候批等环节上行使着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有时几乎到了“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说你不行你就不行行也不
行”的地步;而提出申请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则是在低声下气地请求审批部门“手下留情”,有时甚至被迫向后者烧香
进贡,付出不应有的代价。一方提出申请,被动等待申请结果,一方审核申请,决定申请人的命运,显而易见,双方的行为能
力是不对称的,在事实上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行政许可法(草案)》一旦获得通过并付诸实施,将极大地改变行政审批
当事双方的不平等关系。《草案》首先规定,只有直接关系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利益以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事
项;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的事项;通过事后补救难以有效消除影响或者可能造成难以挽回的重大损
害的其他事项,才能设定行政认可,其他事项一律不得擅自设定。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省、
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法定条件设定行政许可,国务院各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
不得自行设定。这就是说,凡是不需要审批的事项,就不能再审批,凡是无权审批的部门,也无法再审批。仅此一点,就相当
于剥夺了以往许多部门在许多领域里的审批大权,他们相对于申请人具有的高人一等的地位优势,也将因此而宣告终结。对于
在现有条件下必须进行审批的事项,《草案》也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定时间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并按照规定的途径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同时详尽说明做出该决定的理由。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形式,行
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并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齐的全部内容,使得申请人反反复复来回多次,或者明明可以十天办好的手
续,非要拖上一两个月才办理完毕,对于这种“官老爷”作风,以往申请人只有敢怒不敢言,今后则可以理直气壮地要求依法
追究他们刁难人和办事拖沓行为的责任。行政审批法必须保障审批双方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因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参
与社会经济活动而提出行政审批申请,是在行使作为法律行为主体的正当权利,而绝不是要可怜巴巴地恳求行政机关的恩赐。
这也正是制定《行政许可法》的意义。相关报道见本报昨日中国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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