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监督法草案首次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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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8月27日11:43 南方都市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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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监督法草案首次审议历经17年酝酿终获提交,是中国民主法制建设又一里程碑
据新华社电出席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的人员,昨天第一次分组审议了人们盼望已久的全国人大及地方各
级人大监督法草案。历经17年酝酿、起草的《监督法》草案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初审,是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又一里程
碑。此次提交审议的监督法草案共分为7章73条,有六大看点。一是明确人大监督三原则。第一是依法监督;第二是集体 行
使职权;第三是不包办代替。二是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具体化。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保证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法律和决定同宪法不抵触,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委会制定和批准的不适当的法律和决定;第二,对国务院的行政
法规、决定和命令进行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第三,对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进行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废止与法律不符的司法解释;第四,全国人大常委会有
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批准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三是听取“一府
两院”的工作报告之前可先视察。监督法草案增加了三项规定:一是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工作报告时,提出报告的机关应当
根据代表审议中提出的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或者向大会作补充报告;二是工作报告未被大会批准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就应
该在两个月内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提出报告机关根据代表审议意见再作的报告,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可以由大会主席团提出处
理意见,提请大会决定;三是常委会在听取工作报告之前,可以组织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和代表对提出工作报告的机关的工作进
行视察,常委会在审议工作报告的时候,可以对提出报告的机关履行职责、执行法律的情况进行评议。四是对经济工作和政府
预算监督有新规定。主要包括:在人大及其常委会召开会议之前,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草案、调整方案、决算草
案提交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加强对预算超收入使用的监督;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资金调剂;加强对预算
外资金使用的监督等。五是对“两院”监督作出具体规定。草案规定了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审判、检察工作实施监督的5种方式
:听取和审议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对审判、检察工作中执行法律的情况进行检查;听取法院、检察院办理案件中执法情
况的汇报;依法对法院、检察院的审判、检察工作提出质询案;依法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依法罢免或撤销有严重违法
失职行为的审判、检察人员的职务。六是专章规定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制度。对提出质询案,草案规定,全国人大举行会议时
,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代表联名,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依法对国务院及其部
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质询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10人以上代表联名,常委会会议期间,
省级和自治州、设区的市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
联名,可以向本级一府两院提出质询案。对于特定问题调查,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
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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