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有关人士:脑死亡诊断标准初稿已完成
据中新社电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明确表示:中国制定脑死亡法是十分必要的,卫生部组织有关专家深入讨论、起草制
定的符合中国国情的脑死亡诊断标准初稿已完成,目前正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这是黄洁夫日前接受一家电视台公开采访中透露的一个重要信息,也是1986年以来中国医学专家多方呼吁为脑死
亡立法之后,国家卫生部官员首次公开表示给予支持。
到2000年底,联合国189个成员国中已有80个承认脑死亡的标准。因此,黄洁夫认为:脑死亡概念代表着生
物医学领域中先进文化的方向,中国必须加快脑死亡立法工作。
黄洁夫指出:心跳呼吸停止和脑死亡两种概念可以同时并存,群众选择死亡界定可以择其一或两种标准,允许有个逐
步认识的过程。在转变传统观念的同时,中华医学会、中国医师协会等有关部门还要做好几方面的准备:确定脑死亡诊断标准
、检查技术规范以及管理程序。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才能立法。
黄洁夫教授特别指出,脑死亡不同于植物人。植物人脑干的功能是正常的,昏迷是由于大脑皮层受到严重损害或处于
突然抑制状态,因此病人可以有自主呼吸、心跳和脑干反应,少数病人还有可能一朝苏醒。但脑死亡人全脑呈现器质性的损伤
,无自主呼吸,脑干反应消失,脑电波是一条又平又直的线,经颅多普勒B超显示脑死亡。他引用英国的例证说,英国曾有学
者对1036名临床确诊为脑死亡患者的研究报告,虽经全力抢救,但这些病人无一生还,而抢救一名脑死亡患者一天所消耗
的卫生资源十倍、甚至百倍于普通病人所需的费用。黄洁夫表示:“脑死亡立法不仅仅是为了节约资源,放弃明知无效的抢救
,也是为了让人死得尊严些”。
黄洁夫还指出,在法律上承认脑死亡,还有助于推进器官移植医学发展。目前中国心、肝、肾等器官移植在临床上已
达到相当的水平,由于没有脑死亡立法,器官供体质量不如国外,器官来源的正常程序受到影响和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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