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相继开始实
施,人们不难发现
医疗新法规解读之一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保护医患双方权益
谁来鉴定医疗事故
赶在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9月1日实行前,8月东城区先是成立了医学会,然后又组织了由400多名专家组
成的专家库。因为按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规定:区县级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工作。省市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争议的再次鉴定工作,也就是说发生了医疗事故,要先找各区县的医学会。
不是医疗事故不给补偿
专家认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更加明确规范了医疗事故的概念。《条例》中规定:医疗中虽然有过失行为,但并
没有给患者造成损害后果,这种情况不被视为医疗事故;反过来虽有损害后果,但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没有过失行为,同样
不能判定为医疗事故。
过去曾出现经鉴定不是医疗事故,但医院也要给病人补偿的情况。9月1日后则不会再有这种情况。因为《条例》中
还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像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在现有医学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等等。
医生必须正楷写病历
伴随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其相配套的规章最近也陆续出台。其中有《医疗事故分级标准》、《病历书写规范
》,对于重大医疗事故也建立起了报告制度。今后医生不能草书病历了,要正楷签名,改病历也有规定,而手术时则按照国际
惯例,由患者自己签字。如此大的动作,都是在规范医生的行医行为,防范医疗事故的发生,保证医疗服务的质量。
患者可以复印病历
而对于病历的处理则体现了对医患双方的尊重。无论是否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患者希望获得病历时,医院应提供复印
或复制服务。但按照规定这些给患者复印的只是客观病历,它记录患者的症状、体征、病史、辅助检查结果和医嘱等,主观病
历资料则是医务人员通过对患者的病情和治疗过程进行观察、分析讨论,提出诊治意见而记录的资料,包括医生的会诊意见和
学术上的观点。当然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这部分病历也要封存,交给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而对于目前有些医院使用的
门诊“小本”病历,医患发生争议时,则需要由病人提供。因此,对于病历的复印和复制,或是封存,医患双方都要在场。
过去法院和行政机关没有统一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专家库和统一的损害赔偿标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常是
法院不用,病人也不接受。《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后这种现象则不会发生。
本报记者张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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