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08月28日
新闻背景目前,侵华日军细菌战中国受害诉讼辩护团调查清楚的中国细菌战受害状况如下:一、日军于1940年10
月在浙江省衢州市用飞机投下感染到鼠疫的跳蚤,从1940年10月到第二年12月,造成至少2000人死亡。衢州的鼠
疫向相邻的义乌市区传播,从1941年9月到第二年3月,至少造成230人死亡,同时在崇山村造成至少196人死亡,
在塔下洲至少1 03人死亡。鼠疫还从义乌市传播到东阳,从1941年10月到第二年4月,至少有113人死亡。二、日
军于1940年10月在浙江省宁波市上空用飞机投下感染到鼠疫的跳蚤,从1940年11月到同年12月,这一地区的细
菌战受害者至少有109人。三、日军1941年11月在湖南省常德市上空用飞机投下感染鼠疫的跳蚤,1941年11月
到1945年1月间,常德市细菌战死亡人数至少达到7643人。四、日军于1942年8月将混入霍乱菌的食物放到浙江
省江山市的一些地方,引发鼠疫流行。1942年8月间,江山城区和农村的蔡家山、七里桥等地死亡至少100人。原告针
对被告的不法行为,提出三项主张:一、根据《海牙条约》第三条、中国民法、日本民法中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理,原告
认为“在战争中,被告在中国实施了细菌战,给中国人民带来了伤亡”。二、根据日本国家赔偿法第一条,原告认为“战时及
战后,被告将实施细菌战的事实彻底隐瞒,这不仅使被害者们向被告追究责任变得更加困难,还给被害者们增加了精神上的痛
苦”。三、根据日本国家赔偿法第一条,原告认为“在战后细菌战事实更加明朗化后,被告仍然殆于对被害者的损失进行补偿
的立法,这也是给被害者们增加精神痛苦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