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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偷渡工具 被判运送他人偷渡国境罪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8月28日11:25 海峡都市报

  本报讯 8月中旬,平潭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境内外组织者、运送者相互勾结,利用通讯器材,分别实施组织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的案件。为组织偷渡者借用并调试电台的张某被依法判处拘役5个月。

  据了解,2001年11月间,在美国关岛务工的梁某甲的丈夫曾某通过电话指使梁某甲和内弟梁某乙联系人员偷渡关岛,并通过电话要求蒋某为其联系运送偷渡人员的船只。

  随后,陈某、林某等5人与梁某甲、梁某乙取得联系,商定有关偷渡事宜。其间,陈某、林某等5人又分别拉拢了15人一起偷渡。

  2002年4月初,蒋某通过骆某联系了一艘台轮作为运送工具,蒋某为了便于与该台轮在海上的通讯联系,向某电台申请了手机与电台直接通话业务,并指使张某向他人借取并调试了该电台。4月12日,陈某、林某等20名偷渡人员在梁某甲的安排下先后到达平潭县欲乘该台轮偷渡美国,但由于台轮机器发生故障,偷渡未能得逞。随后,梁某甲、梁某乙、蒋某、骆某、张某及偷渡人员相继被边防武警抓获。

  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梁某甲、梁某乙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决骆某、蒋某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决陈某、林某等5人偷越国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8年至拘役5个月不等,罚金3万元至5000元不等。

  虽然张某只是帮蒋某代借及调试电台,但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明知蒋某要其借用电台是为便于运送偷渡人员往美国的船只通讯之需,不但帮其代借,还为其调试,其行为属运送他人偷渡国境的共犯,构成运送他人偷渡国境罪,判处张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李进/通讯员/陈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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