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重庆8月28日电(记者刘忠海)成都中国青年旅行社擅自将游客转给另一旅行社组团,没想到途中出了事故
,两家旅行社为此付出沉重代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就这起旅游消费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受伤游客宋
继鸿获得188万多元赔偿费。
2000年7月,来自北京的宋继鸿女士向成都青旅报名参加成都、重庆等地旅游活动,并交了定金2500元。成
都青旅却在宋女士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私下将他们转给成都大运旅 行社组团,大运旅行社又再次将这些游客转交给了一家并
不从事旅游业务的单位,由这家单位用一辆没有旅游客运资格的大巴车来接送这些旅游者。当这辆车行至成渝高速公路重庆段
时,右后轮胎螺丝断裂,后轮胎脱离车体,致使这辆车撞在车道上,造成一人死亡多人受伤,其中宋女士受重伤。后经法医鉴
定,宋女士伤残程度为Ⅰ级。
2001年11月,宋女士将成都青旅、成都大运旅行社等单位告上法庭,索赔医疗等费用共计322万余元。在法
庭上,被告方各执一词,都不承认自己与原告存在旅游合同关系。同时,他们认为这起事件应按照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来处理。
重庆第一中级法院日前公开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宋女士根据成都青旅发布的招旅广告向其缴纳了相关数额的定金
,双方构成了旅游合同关系,这是此起事故与普通交通事故本质区别所在。成都青旅收取定金后,在未告知宋女士的情况下,
擅自将她转给其他旅行社,因此成都青旅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成都大运不按事先的约定安排交通工具,应对宋女士因交通
事故造成的伤残承担连带法律责任。故法院判决:由成都青旅赔偿宋女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188
万余元,成都大运旅行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审理此案的法官谢长福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指出,游客与旅行社达成旅游合同关系后,除游客自己故意造成的安
全事故外,旅行社要对游客的人身安全承担完全责任。有关人士认为,此案是当前旅游市场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起典型事例
,它的判决对规范当前旅游市场有着积极作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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