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8月28日电(记者袁晔)记者今天获悉,中国卫生部已初步制定了一份符合本国国情的脑死亡诊断标准,目前正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加以修改和完善。这意味着中国的脑死亡立法已进入准备阶段。
受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中国医师协会等机构还组织专家制定相关的技术规范、管理程序等,以作为立法的前提。
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近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确认脑死亡观念和实施脑死亡法,可以适时终止无效的医疗救治,减少无意义的卫生资源消耗,推进器官移植医学的发展,同时“也是为了让人死得尊严些”。
尽管绝大多数人在生命结束时呼吸和心跳会首先停止,但约有5%的人因脑外伤、脑肿瘤、脑血管疾病等呈现脑死亡,即全脑呈现不可逆的器质性损伤,无自主呼吸,脑干反应消失,脑电波长时间呈现平直线。
据介绍,这样的脑死亡标准已至少在80个国家得到承认。
是否应立法承认脑死亡,这一涉及医学、法律、伦理等多方面的问题自上世纪80年代起就在中国不断引起争论。专家认为,人一旦丧失大脑功能和意识,作为社会学意义上的人就已经不存在了,也就意味着死亡。但由于中国在传统上、法律和临床上一直以呼吸和血液循环功能的停止作为生命终止的标准,人们普遍难以接受一个人在还有心跳和呼吸的状况下就被宣布死亡这一做法。
黄洁夫的观点在脑死亡立法的支持者,特别是医学界中得到认同,不过即便是他们也认为,脑死亡立法必须具备坚实的医学基础、社会基础和法律环境。从确立脑死亡标准到最终立法,可能还有相当长的一段路要走。
许多持反对意见的人们还担心,由于中国国情复杂,人们的文化程度和医生的技术水平参差不齐,脑死亡标准可能会被滥用。
专家建议,根据本国国情并参照国际通行的做法,中国可以将“心死”和“脑死”并列为死亡标准,由人们在知情同意的前提下自主选择,并采取严格的临床诊断标准和程序。可以首先在经济社会较发达的大城市进行试点。
作为一名医学专家,黄洁夫强调,判断脑死亡是“人命关天的事”,脑死亡立法也是一件严肃、慎重的工作,因此卫生部在组织专家讨论和制定脑死亡诊断标准时,十分注重借鉴国际成功经验和最新研究成果,“要使诊断标准做到科学性强、实用性强、可操作性强”。(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