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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能再把孩子“交给学校”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8月29日02:00 辽沈晚报

  见习记者张健

  “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意外伤害,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学生在对抗性 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这是9月1 日,教育部将施行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的部分内容。无论如何,《办法》的实施必将在中国的2亿在校学生
的家长 的头脑中,掀起一场对“将孩子送入学校万事不用操心”的传统观念的革命。由于学生伤害事故层出不穷,不同利益团体进行 了十余年的剑拔弩张,据理力争,而今这场观念上的激烈冲突终于以《办法》的出台为标志,暂时划上了一个句号——需要强 调的是,只是暂时。

  一场中国家长观念的革命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必将直接或者间接影响到我们每个人的生活,不论你是家长还是孩 子。但是眼下来看,它的制定和即将施行都是低调的,在某种意义上来说,甚至是不为人所知的。

  8月27日下午,沈阳市铁西区某小区,8岁的杰杰在家中的客厅挎着指挥刀,来回跳跃,玩着男孩子的游戏。再过 几天,他就要读二年级了。他的父亲张武堂坐在一旁,“知道即将出台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吗?”面对记者的询问, 张武堂一脸茫然:“没听说过啊!”

  于是记者开始向他简略介绍即将实施的由教育部制定的《办法》。十分钟后,他终于似懂非懂点点头“就是说都入保 险,以后孩子有了意外伤害,由保险公司赔付,这是好事。”他挠了挠头:“不过,‘学校不对学生承担监护职责’这一点不 太好赞同,家长把孩子交给学校,出了事学校怎么可能一点关系也没有呢?”

  “我现在能想到的,就是孩子放学之前,一定要提前赶到校门口去接。”张武堂强调了这一点。

  一位家长在听到记者的提问后说,《办法》里说“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等情形下发生的学生意外,学校不承担责任 ”他不能接受。“这是不合情理的。我有工作,不可能天天放下工作来接送孩子,孩子出校就不管了,孩子怎么办?”

  另一位家长说,《办法》规定学生擅自离校发生意外,校方不承担责任,那么这个“擅自离校”怎么界定呢?对于一 个还不能完全控制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擅自离校”是个什么概念,媒体报道过,一个一年级的小学生,刚放学就失踪了, 这个责任又是谁的呢?要是明确学校可以不负责,我们把孩子送到学校还能放心吗?

  关于《办法》中对“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学校不负责任一说,一位家长提出,“这会不会 限制孩子的活动,影响孩子的素质教育。”这位家长举例说,北京的一所高校的一名大学生在体育馆练体操时,不慎头部落地 ,高位截瘫,花去百万元医药费。“要是按这个《办法》,这笔钱不是都要家长自己掏吗?学校干什么呢?”

  在政府部门工作的林先生说,他从媒体获悉,去年在某高校发生的歹徒闯入学校,刺死学生事件,就充分暴露出个别 学校的安全管理很不到位,保卫力量薄弱,“但现在要是从这个《办法》‘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事故, 无法律责任’说,学校完全可以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他说。

  沈阳一家集中了众多外企职工的公司员工认为,“我们的子女大都被送到私立学校和寄宿学校,公司的收入可以保障 员工的子女受到良好的教育,孩子的安全一般也可以得到可靠的保障。”促销经理徐先生告诉记者“我们谈这件事的心情比一 些家长要轻松些,我们的孩子可能更安全些,保险是个好的解决办法。”

  众多采访对象无一例外地详细询问了赔偿方式,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对解决学生伤害的市场化运作方式表示赞同,但同 时,大多数人也对“学校不对学生承担监护职责”表示了不同程度的异议。

  无论如何,《办法》的实施必将在中国的2亿在校学生的家长的头脑中,掀起一场对“将孩子送入学校万事不用操心 ”传统观念的革命。由于学生伤害事故层出不穷,不同利益团体进行了十余年的剑拔弩张,据理力争,而今这场观念上的激烈 冲突终于以《办法》的出台为标志,暂时画上了一个句号。

  教育界的及时好雨

  “这是一个天大的喜讯!”皇姑区某小学的李校长丝毫不想掩示自己的喜悦,她拉开办公桌抽屉,拿出一张叠得很工 整的剪报,这是从报纸上剪下来的《办法》原文。“早就应该出这样一个“办法”。否则大家想想,学校都不敢组织任何户外 活动了,我们的下一代会成什么样子?”

  由于顾虑安全问题,今年春天,李校长取消了组织学生到植物园旅游的计划:“现在办学校真难!家长疼自己的小孩 我们能够理解。但如果小孩受了伤,就有一些家长向学校漫天要钱呀!过去我们感到最头痛的事就是没有说法,一旦发生安全 事故,学校往往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这给学校领导和老师带来了很大的心理压力。”

  李校长说,十年前,该校的一名学生在课间休息时间,擅入草坪不慎滑倒,一片树叶刺入左眼。学校当即把孩子送往 医院,清理、包扎伤口。当时家长和校方以为都没什么事了。可到第三天,孩子的左眼就开始发炎,流脓。经多次转院均无法 确诊,还是在北京的一家医院取出了深埋于眼球内的余刺。但终因取出时间过晚,导致孩子左眼失明。家长将初诊医院和学校 一同告上法庭。校方虽然感到非常委屈,还是拿出2万元钱了断此事,并免除了孩子在校今后的学杂费用。李校长表示,学校 并不是怕承担责任,关键是哪些责任该学校负,哪些又是不该学校负的,而《办法》正是明确了这一点。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老师说,她的两个学生在校内发生了冲突,在她的教育下两人平息了“战争”,但刚一出校门, 两人又打了起来,一个学生一棍子打在了另一个学生的眼睛上,造成视网膜脱落,家长把她和学校都告上了法庭,要求做出赔 偿。这位老师感到非常地委屈,“他们在校外打架,有我什么事呢?”这个《办法》让她看到了曙光。

  到目前,教育部尚无一部关于学生伤害处理的办法,在面对学生遇到伤害的时候,学校与学生间总是一场持久的“恶 战”,而校方往往又总是处于被动的状态,这个《办法》的公布,在学校和老师间获得一片叫好声。在几天前举行的沈阳市教 育系统的一次会议上,同样通过媒体知晓《办法》的小学校长们,自发地为此鼓掌叫好。被校园安全问题困扰多年,如履薄冰 的教育界,终于等来了这一好消息。

  但有关部门仍表现得相当谨慎,沈阳市教委政策法规处还是婉拒了记者的采访要求,称《办法》还没有正式施行,采 访时机尚未成熟。据了解,教委也没有收到教育部的正式文件,相关的配套实施细则已经提到议事日程。

  来自保险业的强力支持

  赔偿金是现在学生伤害事故矛盾尖锐的症结所在,处理事故纠纷最终都要落实到经济赔偿上。以往事故发生后,家长 或通过协议、调解,或者诉讼索赔,但许多学校无力筹措这笔费用,这就直接关系到学生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和落实。

  《办法》引入市场化运作机制,鼓励学校及学生投保转移风险,让保险公司介入理赔、实现理赔市场化。保险业的密 切参与已经成为《办法》制订过程中的公开秘密。据了解,我省80-90%的大中小学校,已经参加了中保、平安、太平洋 等各大保险公司针对学生开办的相应险种。以中保开办的学生幼儿平安保险为例,集体参保的学生家长,每年拿出45-50 元钱,就可以享受到意外伤害6千元,住院医疗6万元左右的保险金额。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团体业务处业务促销科刘长征科长介绍说,近年来,我省各类学校的投保热情普遍较 高。学生意外伤害险为公益性险种,且因投保面大,费率较其他行业的同类险种低出很多。保险公司历来以此险种作为公司形 象品牌向全社会积极推广。

  有专家建议,目前,我国保险业在校园里的赔偿金额偏低,保险业应该完善对学生意外伤害的保险制度,提供更周全 的,更有效的服务,同时要加大赔偿额度。

  曲折之中的艰难前进

  随着《办法》的出台,教育界、法律界以及其它国内相关论坛,狼烟再起。虽然视觉冲击效果与此前办法征询意见时 期相较已大为缓和,但从中依然可以窥出,教育部出台《办法》的艰辛程度。

  通过查阅有关资料,可以发现,大约是一年半前有媒体最早透露教育部有可能制订相关措施。学术界长时间的争鸣所 做的理论准备和2001年9月1日施行的全国首部校内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地方性法规《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 例》所做的实践准备,对教育部终下决心剪断这一异常棘手而又不能再拖的一团乱麻,功不可没。《办法》最终出台的导火索 是一起普通的学生意外伤害事故。

  1998年11月,年仅16岁的北京某私立学校寄宿男学生张冲在校遭同学殴打,其睾丸被击碎。4个月后,张冲 因无法忍受肉体和精神折磨而自杀。为此,张冲父母以学校失职为由,将该私立学校告上法庭,索赔300万元。北京市第一 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该学校虽在招生简章中称其为寄宿学校,但不因张冲寄宿学校而产生监护义务的转移,该学校与 张冲之间系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原告要求该学校对张冲承担监护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张冲的父母对此判决 表示不服,进行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张冲父母将儿子送往学校寄宿学习,在学校接纳后,应视为家长将 对未成年人子女的部分监护权委托给学校,家长和学校之间的委托关系成立,学校因此承担起学生在校期间人身安全的监护责 任。法院判令被告北京某私立学校赔偿原告14.3万元,其中精神抚慰金8万元。这是全国第一起学校因监护失职而被家长 状告并败诉的案例。

  法律界人士认为,对该案的讨论及两次审理的不同结果,将对校园安全案件的判决具有一定借鉴意义,对今后的学校 管理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对未来相关的立法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张冲意外伤害案件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强烈反响,支持与反对 判决结果的不同阵营均呼吁立法,澄清一些重大的理论分歧。

  此后,一切转入了地下,悄无声息。惟一被广泛报道的重要新闻是——半年前,教育部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邀请了 国内法律界、教育界的部分专家,就正在起草的《办法》进行了一次研讨。会后的新闻发布会宣布:与会专家围绕学生伤害事 故的法律问题中的一些重要内容进行了讨论,提出了一些值得关注的看法。随后,就是《办法》的出台。与人们普遍的心理预 期不同,教育部没有组织广泛的社会讨论、邀请各方代表召集听证会进行研讨以及要求全国人大予以立法协助,相应的结果是 ——我们等到的《办法》是教育部的部门规章,而不是事先普遍预测的由人大制定的专门法规——教育部何尝不想一步到位, 其难度应该为局外人难以想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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