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追踪全国投保时间最短保金最多的个人寿险官司开庭200万保险金该不该赔?
本报讯(记者赖颢宁通讯员黄焕葆)事业有成的年轻经理陶勇(化名),投了300万元人民币巨保,缴付了第一期
保费后不到十个小时,就不幸遇难身亡。保险公司赔付了主合同100万元保金,但附合同200万元保金拒绝再赔,死者母
亲愤而把保险公司推上被告席(详见本报7月27日A03版报道)。昨天,这宗全国投保时间最短保金最多的个人寿险理赔
案在广州市 天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由于索赔标的高达200万元,且被告为国内保险业新晋力量信诚保险公司,故引起了
保险业界的普遍关注,许多保险从业员早早进入法庭旁听。审判长归纳出三个主要辩论焦点:一、保险合同是否成立;二、保
险合同是否生效;三、先期付费是保费还是预付款。原被告双方代理人唇枪舌剑,各执己见。
庭上交锋保险合同是否成立●原告:收了保费可视为成立陶勇与保险业务员经过长时间的沟通,才把投保事宜确定下
来,除了填写投保单等书面文件,还缴纳了第一期保费,进行了体检,这些客观行为表明陶已与被告就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达
成合意。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是非要式合同,在保单签发前就已成立,出具保单是义务而非保险合同成立的必备条
件,缴纳和接受保费表明双方对合同主要内容的认可和承诺。●被告:资料未交全不算成立按照有关程序,投保人必须完成身
体检查,并如实填写相关的财务状况告知书,通过信诚公司的核保程序之后,合同才能正式生效。尽管陶勇在死亡前进行了体
检,但其体检报告在死后才出具,而且陶的财务状况报告亦是其死后由家人补交的,保险公司根本没有核保,合同不能成立。
保险合同是否生效●原告:生效被告依照主合同的约定(即“信诚运筹智选投资连结保险”),赔付了100万元保
金。假若合同未生效,为何被告会履行呢?被告的行为即表明承认主合同生效,那么主合同的条款就应当适用于附合同(即信
诚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即被告亦应根据附合同的约定,赔付200万元保金。●被告:未生效信诚公司为了最大限度地
保障投保人的利益,才参考主合同中的“特殊情形”的条款,在国内第一次援引国际惯例,对保险合同关系尚未生效的特殊情
形作出了理赔尝试。由于陶勇的附合同并没有主合同规定的“特殊情形”内容,两者条款不能通用。信诚公司这种行为属于通
融赔付,完全是企业的“自主”行为。
先付1万多元是否属首期保费●原告:当属首期保费陶勇死亡前,就已向被告缴交了人民币11944元,其中包括
“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的首期保险费2200元。陶勇是在签署了投保书后才缴的费用,如此看来,该笔费用等同于首期
保险费。●被告:业界惯例可预收费按照保险公司惯例,投保人可以先预付一定金额,但并非首期保险费。因为信诚公司开出
的是收据,而不是保险金发票。而且预收款并不意味着就承认合同,一旦核保不成功,自然就会退还。
-记者手记缴费与开单应否同时进行目前国内寿险惯用的投保程序是:填写保单—缴纳费用—审查核保—出具保单。
按照惯例,不管保险公司是否核保,投保人都得先交费。假如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符合条件,核保成功,一切顺理成章;假若
保险公司觉得风险太大,不核保,那就退款。对于投保人而言,钱交出去了,主动权也交出去了,显现不出公平性。惯用投保
程序还存在时间差问题,容易产生纠纷:如果保险公司收缴了保费但未核保,而这期间投保人发生意外,是否可视为保险合同
生效,保险公司应否理赔?该案正是典型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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