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最大寿险官司庭审追击,信诚语出惊人
本报讯记者林洁、通讯员田霜月、天仙报道“保险合同根本没有成立,我们作出100万元赔付完全是一种自愿的商
业行为,是为了我们的经营理念,本来是可以不赔的!”昨天,信诚人寿保险的代理人在全国时间最短、标的最大的人寿保险
官司庭审中抛出“不负一分钱的保险责任”的观点。
广州市几乎所有保险公司都派员到场旁听庭审。双方大打“法律战”,来回“拼杀”。
缴交保费意味着什么?
2001年10月5日,投保人谢某与黄女士共同签署了《人寿(投资连接)保险投保书》。10月6日,信诚人寿
向谢某提交了盖有其总经理印章的《信诚运筹建议书》。谢某缴纳了首期保险费11944元(包括“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
”首期保费2200元)。(见昨日详细报道)受益方:根据保险法规定,交保费是在合同成立后,而分期付保费的,交费时
就是合同成立时,出保单的时间与交费时间不会当然一致,应当保护善意的投保人。很多法学家都支持这种观点。
信诚:请法庭注意,法学理论不能作为证据。信诚开给谢某的收据时间还在签署投保书之前,是一种预缴款,出具的
也是临时收款凭证,保险公司并没有承保,合同未成立。
受益方:法学理论仅是供法官参考;开出支票时间虽然前于投保书,但银行转账要晚好几天。
投保程序是否完成?
信诚:高额保单有很多特殊规定,而谢某并没有完全履行告知义务,没有提交财务证明,就连体检也并非在保险事故
发生时已完成,肝功能等指标是次日才出具的,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连最终保费都没有拟定,何来承保责任?另外,请法庭依
职权向公安机关调查,据我们理赔部了解,谢某和女朋友被她的前男友杀害之前,凶犯曾经发出威胁警告,这关系到理赔问题
。
受益方:反对,案情问题与本案无关。我方已充分履行告知义务,缴纳费用,完成所有体检项目,高额保单的具体规
定并未告知投保人,是保险公司内部文件,不能对抗善意投保人;在出具正式保单前,临时保险合同生效,保险公司负完全责
任。
信诚:我国法律根本没有临时保险合同的概念,国外、中国台湾的法律不能适用内地。
给100万元是“通融”的?
受益方:在附加合同里,对合同的成立有三种不同的说法,弱势的投保人可选择对已有益的条款,就是与主合同一致
。在信诚发出理赔通知书时,对赔付100万元都表述为保险责任,当然是基于合同成立生效的立场上的。
信诚:我们所做的是一种“通融赔付”,参考了主合同条款,考虑到谢某的实际情况,是“我愿意赔,而不是应当赔
”的商业行为,理赔通知书的表述不过是为了照顾谢某家人的情绪,不要让他们觉得是“施舍”的权宜之计。
受益方:通融赔付一般是保险公司为稳定大客户,为广告宣传的需要而作出的,数额是安抚性、象征性的,如果合同
不成立,信诚又何必按主合同条款全额赔付呢?
信诚:谢某家人一方使用了过多的推测,因交付保费推定合同成立,因信诚的理赔推定合同生效,显然有偏颇。
此案结果如何?法院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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