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记者吴宇航)12类一般性经济违法行为,工商部门将按照“宽严结合”原则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昨
(29)日,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陈春建说,市工商局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将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严重性、产
生的社会危害后果,按照“宽严适度”的标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此举已在市工商局系统内施行。据悉,市工商局还对
“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等10类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又讯(记者吴宇航)今年年底,成都市工商局将向社会开通“企业不良
行为警示系统”。目前,市工商局正在全力推进成都市企业 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届时,社会各界可详细了解某企业(包括企业
法定代表人)的企业信用信息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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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类行为从轻处罚1.以谋生为目的的下岗职工、失业、无业人员以及经营困难的企业发生的、没有造成较大社会
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2.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未上报年检资料,经责令改正能及时补交的;3.商标使用许可,未及时办理许
可使用备案手续,商标印制企业印制时未标明《印制商标单位证书》编号的;4.企业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动产抵押物变更登记
,在限期内及时纠正的;5.擅自印制、销售合同示范文本,经责令能够及时纠正的;6.超范围经营时间不长,且超范围经
营的物品为国家已经放开经营的物品,未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一般违法行为;7.生产型、科技型企业已经具备开业条件,尚
未办理有关手续提前开业,未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8.利用自身经营场地开展经营活动,自我宣传、推销自产自销的产品和
宣传自己的广告用语用词不当,并非蓄意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一般违法案件;9.企业使用名称过程中,非故意将企业登
记注册的名称简略或增加字样,企业名称无实质变化、对他人企业名称不构成侵权、未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行为;10.为自
己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擅自复印营业执照,未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一般性违法行为;11.违法行为人能主动投案,自行迅速
纠正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及后果的一般性违法行为;12.与上述行为类似、无违法故意、未造成较大社会危害和后果的
一般性违法行为。10类行为从严处理1.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2.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危害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
者合法权益的案件;特别是坑农害农以及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3.流通领域内的走私、贩私和倒卖
无合法手续的进口商品的违法行为;4.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宣传、虚假表示行为,特别是药
品、医疗、房地产等经营活动中的虚假宣传行为;5.侵犯名优企业、重点企业和困难企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特别是
侵犯“成都市著名商标”、“四川省著名商标”及“中国驰名商标”的违法行为;6.商业贿赂行为,特别是医药购销领域中
的商业贿赂行为;7.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行为;8.出具虚假材料、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审计报告和其
他证明材料骗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违法行为,特别是中介机构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行为;9.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
为;10.侵犯商业秘密违法行为,特别是侵犯市重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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