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旅游局废止25份规范性文件
2002-8-30
深圳商报
【本报讯】(深圳商报记者张惠屏陈晓薇)记者昨日获悉,市旅游局和市档案局分别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 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新出版的《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在第三期增刊上刊登了市旅游局重新发布的《关于加强旅行社营业部管理的通知》等8个规范性文件,以及市档案局重新发布的《关于印发〈深圳市档案案卷质量标准〉的通知》等3个规范性文件。
另外,市旅游局和市档案局还分别废止了25份和7份规范性文件。原深圳市旅游管理局和贸易发展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旅游管理规范性文件,以及市档案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设立营业部不再交保证金
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深圳市旅游局关于加强旅行社营业部管理的通知》对原来的文件内容作了适当修改。未修改前,《通知》规定:“国际旅行社每设立一营业部,需增交质量保证金30万元;国内旅行社每设立一营业部,需增交质量保证金5万元。”重新发布的《通知》废止了此项规定。另外,市旅游局对我市旅行社申请设立营业部由原来的审批变为进行备案登记,市旅游局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并通知申请人。营业部变更地址、名称、负责人,现在只需经市旅游局审核便可办理。
各区旅游局的职能有所删减
重新发布的《深圳市旅游业分级管理暂行方案》对罗湖、福田、南山、宝安、龙岗各区旅游局的基本职能作了删减。修改后,各区旅游局有3个职能被废止,即:协助市旅游管理局及市公安局对辖区内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进行业务年检的职能,对辖区内旅游餐馆、商品进行定点管理的职能及负责辖区桑拿按摩行业的管理费征收工作,制定征收标准和使用办法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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