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桂网—南国早报南宁讯 为了规范我区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名称中冠“广西”或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的登记注册,日前,广西区工商局发出《关于企业冠“广西”名称具体条件的通知》,对冠“广西”二字的企业作出了新的规定。
通知要求:
1、申请冠“广西”名称的企业注册资本为300万元;
2、冠“广西”并连用市、县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授权企业所在地工商局核准登记;
3、经营旅游、环保、高科技、基础设施、农业开发行业的企业申请冠“广西”的,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
4、从事中介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监理机构的企业申请名称冠“广西”的,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为50万元人民币;
5、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申请冠“广西”的,只要具备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即可,不受上述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限制。如:产品荣获广西著名商标或者国家驰名商标;产品属高科技的;年出口额达到人民币200万元的;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属国有科研机构的。
此外,通知还规定:自治区政府批准开办的企业,国务院各部、委、局以及全国性公司在我区境内设立的企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成立的企业以及跨省、跨地区的联营企业,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因特殊情况需要冠“广西”名称的企业,可以冠“广西”。
责编:蒋秋 来源:新桂网—南国早报 作者:孙志英 金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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