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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办法9月10日起执行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8月30日13:25 云南日报

  新华网云南频道8月29日消息 28日获悉,《昆明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办法》将于9月10日起开始执行。

  据悉,该管理办法规定,全市行政区域内的以下10个公共场所禁止吸烟:1、托儿所、幼儿园;2、医疗机构的候诊区、诊疗区和病房区;3、各类学校教室、实验室、图书阅览室、会议室等室内;4、单位礼堂、会议厅(室)、各专门培训的教室;5、影剧院、歌舞娱乐厅
(室)、影像放映厅、电脑屋;6、图书馆、档案馆的阅览室及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书画院、展览馆等展厅和重点文物建筑内;7、室内体育馆(场)的观众厅、比赛厅;8、200平米以上的各类商场;9、电梯内,公共汽车、出租车、中巴车、旅游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等侯室、售票厅;10、各单位自行确定的禁止吸烟的其它公共场所。上述禁止吸烟场所可设置隔离吸烟室。

  规定指出,被动吸烟者有权要求在禁烟区内的吸烟者停止吸烟,被动吸烟者有权举报违规行为。对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中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履行检查人员职责的,将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宋爽(云南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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