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8月30日电(记者田雨)司法部部长张福森日前强调,不能让基层法律服务演变成为“二律师”,街道法律服务所要从诉讼领域逐步调整出来。
随着城市律师队伍的发展壮大,大中城市街道法律服务所在职能定位、发展方向和管理机制上的深层问题日益暴露出来,城市街道法律服务所承担诉讼职能在法律上没有依据,成为当前法律服务秩序混乱的突出表现。
张福森日前在上海举行的加强大中城市社区法律服务工作座谈会上指出,如果不对法律服务的资质进行更为科学统一的管理,不同的资质从事相同领域的法律服务,不仅会造成法律服务秩序的混乱,而且还会影响司法的权威。
我国的诉讼法律制度由三大诉讼法构成,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律师才能作为职业法律工作者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民事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经法院许可的公民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所谓公民代理,是一种临时性的、个人性的不得收取代理费用的活动,不是专门的职业性活动。三大诉讼法都没有赋予基层法律服务代理诉讼的职能。同时,城市基层法律服务所职能定位与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也不一致。世界各国从事有偿的诉讼代理业务的只有律师队伍,不少国家还采取了律师垄断制度,非律师无权为他人提供法律服务并收取报酬。张福森说,基层法律服务人员等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主体资格,在查案阅卷、调查取证、代理诉讼等方面受到很大限制,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张福森强调,让基层法律服务演变成为“二律师”,必将为法治建设进程所淘汰。他同时指出,调整和规范不是对基层法律服务予以限制,更不是要取消,而是要在规范的基础上实现更大发展。今后几年内大中城市社区法律服务工作调整规范的方向,可以概括为“一个调整,两个加强”。“一个调整”就是街道法律服务所要从诉讼领域逐步调整出来;“两个加强”就是加强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面向基层、面向社区、面向群众服务的功能,加强律师为社区居民提供诉讼法律服务的功能。
据了解,加强大中城市社区法律服务工作将于两三年内完成。整合后的律师队伍、公证员队伍、基层法律服务队伍、法律援助队伍和法律志愿者队伍将有机地组织起来,划清各自从事法律服务的业务范围、承担的任务、履行的职能,使法律服务资源在城市社区实现优化配置和功能互补,最终构建科学、合理的社区法律服务体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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