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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告人也要作无罪推定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8月31日02:50 北京晨报

  晨报讯(记者赵中鹏)今后,市检察院第一分院的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既要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也要收集 无罪、罪轻的证据;在法庭上既要出示犯罪嫌疑人有罪、重罪的证据,也要出示犯罪嫌疑人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罚的 证据。昨天,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公布了该院《全面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工作规则》,从办案的各个程序细化对当事人合法 权益的保护。

  《规则》对办案过程中的侦查、起诉、控告申诉等各个环节如何充分保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做了详细规定。其中 对容易被忽视的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保护作了特别强调。

  规则中规定,检察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认真听取陈述,对于犯罪嫌疑人提出的证明自己无罪或者罪轻的理 由和根据应当详细记录、及时查证,不能置之不理、偏听偏信,不得只注重收集有罪证据而忽略收集无罪证据。对于通过刑讯 逼供等违法手段获取的口供,不得作为认定和指控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

  检察人员在出庭支持公诉时,应当客观公正,不仅要出示证明被告人有罪和重罪的证据,也要主动出示证明被告人具 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罚情节的证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调取新的物证的,检察人员应当及时调取。对于违反诉 讼程序侵犯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形,要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对于判决因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导致量刑畸轻、畸重的 ,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检察人员承办上诉案件时,对于一审判决中遗漏或未充分考虑被告人所具有的从轻、减轻情节量刑不当的,应当依法 提出改判意见。

  另外,该规则充分保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权利,除涉及国家秘密不批准律师会见的,检察人员不得限制律师 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次数。

  市检一分院这一在刑事诉讼中保护诉讼参与人特别是重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保护的举措引起了法学界的 重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兴良指出,看一个国家的法制文明水平,不仅要看对善良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还 要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与保护其他当事人的权益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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