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08月30日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遵循自愿原则北京消息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
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任
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止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昨天通过的农村土地承 包法规定的。这
一法律还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方式。承包期
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
”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农村土地承包法还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
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捐缴。这
部法律还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该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
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不得剥夺妇女承包经营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昨天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
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
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发包方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个别地方置农户的合法权益于不顾,擅自收回他们承包的土地,引起这些农户的强烈
不满。昨天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禁止这种作法,明确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
得收回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
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
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
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对于承包期限,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
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本栏均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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