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一法院首付证人作证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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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8月31日14:23 京华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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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费原则为证言能否被法院采信本报综合报道日前,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中的4位证人在浙江玉环县人民法院各
领到45元出庭作证费。这是该法院根据新近制定的《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费用补偿和负担的暂行规定》首次向证人支付包
括误工费、交通费等在内的出庭作证费。玉环县人民法院院长李维平说:“我们在审理一起妻子诉丈夫的离婚案时,原告称
被告有虐待行为,并申请让其邻居出庭作证,法院准许后通知证人到庭,但相关证人都以不知情为由婉拒,他们认为多一事不
如少一事,况且出庭作证还需花费 一定的费用,所以证人通常不愿出庭作证,这对法院全面真实顺利取证大为不利。”为保
证审判工作顺利进行和节约诉讼成本,玉环县人民法院于近日出台了《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费用补偿和负担的暂行规定》,
具体内容包括:一、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向法院预交证人出庭作证的误工费和差旅费,误工费按每日35元计,交
通费县内的每天(或每次)为5元至10元,县外的以普通交通工具交通费按实计算;法院审结案件时,对证人作证费用一并
处理;如果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但拒交证人出庭作证费用,法院对该当事人的申请不予准许;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负担原则上是根据证人所作的证言能否为法院采信而定,如果为法院所采信,则该费用为对方当事人负担;如不能采信,则由
申请证人出庭的当事人负担;证人如果放弃领取出庭作证费用,则该预交的费用退回给原预交的当事人;证人作伪证的,追缴
其已领取的出庭作证费用,并按妨碍诉讼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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