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类人群为救济对象,救济标准分五类
本报今天消息今天上午,记者从广东省民政部门获悉,自9月1日起,《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将正式施行,广东自然灾害救济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建设再上新台阶。
根据《规定》,遭受自然灾害后,救济的主要对象有四类(见右表)。《规定》要求,紧急转移安置不受户籍、程序
等限制,直接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救济方案,并组织有关部门从速办理。
申请救济时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救济对象是孤儿的,由其监护人代理)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
请,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主管民政工作的机构审批,或者由其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批。
据悉,《规定》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特大自然灾害由省协助救济,大自然灾害和中等自然灾害由市为主
组织救济,小自然灾害由县(市、区)和乡镇组织救济。
《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必须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自然灾害救济款,并应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逐年增加。同时
,各级财政预算的自然灾害救济款,当年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但不能抵减下年度的自然灾害救济款预算。
自然灾害救济将遵循什么样的标准?据介绍,《规定》以保障灾民基本生活需要为原则,依据困难程度,对各种救济
的基本标准作了原则性规定,救济标准分为五类。
(孙朝方王锦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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