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广州八月三十一日电(王华) 对将于明天(9月1日)起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广东一些业内人士的反应褒贬不一
。
肯定的意见是“条例”进一步完善了立法。一位负责新条例培训的专家认为,“条例”为医疗事故的界定提供了基本
法律依据;其次,明确了不属于医护人员责任的六个方面。
与些同时,不少医护人员和专家也对条例内容提出不同意见。
一、出台太过仓促,细节有待完善。广州某大医院的神经内科副主任认为,对于这幺重要的条例,事先连个草案也没
有,没听听业内反馈意见就定案,未免有些仓促,其中部分内容难免经不起推敲。
二、界定不明确。虽然规定了不属于医生责任的六点,但具体界定不明确,仍会产生纠葛。如急救与非急救的界定等
等。
三、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忽视医疗较强的专业性。“条例”从表面上看来更多的倾向于患者,这对医生造成一种负担
,而不愿在病人危急时刻冒险采取较大胆的治疗手段,最终还是患者受累。鉴定专家库成员陆主任认为,“条例”令病人与医
生同时进入法律程序,医患间似处于一种服务与被服务关系,患者签名医生照办就是,但医疗是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如果该不
该做、怎幺做都由患者定夺,就一定正确吗?医生作用又在哪里?
医疗鉴定组成员、广州华侨医院的黄主任表示,“条例”的实施必定会所有触动:医疗鉴定由不公开到完全公开,会
令鉴定工作更加认真而减少感情色彩;从理论上讲,“条例”会迫使医护人员提高知识水平、管理人员会规范机制,防止出现
医疗事故。但同时也会产生值得商榷的地方:医学是不断发展的、存在许多未知数、需要探索的科学,与按既定模式照章办事
是两码事。现在提出“举证倒置”即让医院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没错,在某些条件下--—如之前没有的新病例情况下,这就有
欠科学及公允。另外,既然不是所有的医生都在同一个水平上,患者就更不在同一个水平,让患者决定治疗方案可以产生另一
种不负责任。
当然,专家们都表示,“条例”实施的效果都要在九月一日以后才见分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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